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公告,解讀,
檔案內容
(2019年6月14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物質遺產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場、倉庫、碼頭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教育休閒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以及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非物質遺產包括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號、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
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文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科技、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應當履行保護工業遺產的職責。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先行保護。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通過利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多種媒體形式,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教育、旅遊、科技、規劃、建築、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為工業遺產的認定、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工業遺產的普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文物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
第十二條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對所管轄區域的工業發展起到過重要推動作用,具有歷史階段標誌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二)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技術領先或者極具特色的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三)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關的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四)體現邯鄲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誌性或者時代性的工業產品;
(五)在一定範圍內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產生過重要社會影響的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號、企業文化等具有較高價值的非物質工業文化遺存;
(六)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事件發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動場所;
(七)其他具有較高社會價值,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
對於煤炭、鋼鐵、冶金、陶瓷、紡織、電力、建材等體現邯鄲工業特色的工業文化遺存優先給予認定。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本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文物等有關部門根據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報送的工業遺產建議名錄,經向社會公示後,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並且公布。
涉及非國有企業的,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事先聽取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本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程式報送的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後,可以直接認定為工業遺產並且公布:
(一)體現邯鄲地方特色的古代、近代工業文化遺存;
(二)建國前建設的發揮過重要作用的現代工業文化遺存;
(三)建國後至改革開放前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四)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
第十六條 工業遺產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工業遺產發生顯著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參照原認定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不可移動工業遺產的保護價值,認定其為市級重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縣級重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
工業遺產集中成片,能夠反映出特定歷史時期或者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具有較高保護價值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中發現有重要保護價值而且尚未確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經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初步確認後,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求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採取先予保護的措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採取先予保護措施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是否為工業遺產的認定。不認定為工業遺產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的,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除保護措施。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九條 工業與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對已經認定的工業遺產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布工業遺產名錄的同時,明確每處工業遺產的保護內容,並且向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頒發工業遺產認定證書。
工業遺產公布後一年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在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及時設立保護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範圍、公布機構和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根據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工業遺產專項保護方案,負責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於價值較高的工業遺產,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明確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不可移動工業遺產,應當報工業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審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不宜在原址保護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以及檔案館等具有收藏保護能力的機構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二十四條 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號、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工業遺產應當由所有權人做好相關檔案資料的保護,注重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五條 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
(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
(三)違規採礦、采砂、採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四)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
(五)其他有損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工業遺產空間格局和建築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確需建造的建築附屬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徵;
(四)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不得破壞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對工業遺產進行綜合利用,設立工業技術博物館或者其他專業博物館、主題文化公園、社區歷史陳列館、文化藝術創意中心等文化設施。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工業遺產開發區域或者跨區域的工業旅遊線路,或者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街區)、創新創業基地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九條 尚在使用中的工業遺產,在妥善保護、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發展商業、服務業、新興產業。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項目中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務平台建設與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優先予以支持。
鼓勵開展非物質工業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工業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負有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維護管理等保護責任的,由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
(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
(三)其他有損工業遺產保護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擅自採礦、采砂、採石的,由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內,擅自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的,由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的,由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依法沒收的可移動工業遺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後依法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被認定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保護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
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19〕3號
《邯鄲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經2019年6月14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8月16
解讀
為加強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邯鄲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近日,邯鄲市發布《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將於9月1日起實施。
邯鄲工業發展歷史悠久,以“兩黑兩白”即煤炭、鋼鐵、陶瓷、紡織工業而著稱,工業文化遺存數量大、分布廣、類型多。隨著現代科技和工業文明的發展,企業轉型升級步伐加快,許多老工業領域的建築在城市建設中消失。
該條例規定,市和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明確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日常保護主體責任。
嚴謹的普查與科學的認定是對工業遺產有效保護與利用的基礎。該市根據工業文化遺存的特點,從歷史階段、類型和價值等方面明確了工業遺產的7項認定標準,並分類對認定程式予以完善和細化。
工業遺產納入歷史文化名城、城市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由工信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對重要的工業文化遺存先予保護。為激活工業遺產新的生命力,實現保護與利用“雙贏”,鼓勵政府採取相關激勵措施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鼓勵和支持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將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