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江西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江西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發展工業文化,弘揚工業精神,助推江西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江西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工信局、贛江新區經發局:
現將《江西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贛工信規字〔2023〕9號)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1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發展工業文化,弘揚工業精神,助推江西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工業遺產,是指在江西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第四條 開展江西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江西省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推薦有關單位申報國家工業遺產,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省內的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江西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保護利用等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和長江沿線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七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申請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遵循自願申請、擇優認定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申請江西省工業遺產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有保存相對完好的核心物項。核心物項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物質遺存;以及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非物質遺存。
(二)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產權關係明晰,管理水平較高,滿足江西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要求(附屬檔案1)。
第九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按以下程式申報認定:
(一)符合條件的工業遺存所有權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報申請書(附屬檔案2),經所在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二)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確定推薦的申請項目匯總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資格審查和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形定擬認定名單,按程式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網公告為江西省工業遺產並授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一經認定,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江西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屬檔案3),通過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一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江西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二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三條 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江西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等相關政策,通過財政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
鼓勵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在發現、捐贈、保護江西省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五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江西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建立和完善江西省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要求,同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江西省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情況等。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七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八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所在城市、區域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十九條 加強對江西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一條 支持利用江西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二條 鼓勵利用江西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江西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江西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核心物項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工業遺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專項調查。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江西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甄別核實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江西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江西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二十八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江西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覆核一次。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江西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二十九條 江西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工業和信息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並在一年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江西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江西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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