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這是廣東省首個地市級工業遺產規範性檔案,對廣州市工業遺產的定義、管理架構、普查和預保護、認定程式、保護管理責任人、保護與利用發展政策等內容進行了界定和明確,將推動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 發布單位: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穗工信規字〔2022〕2號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饋。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工作依據】
  為加強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傳承弘揚工業文化,根據《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產業〔2018〕23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廣東省工業遺產的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5號)以及《廣州市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穗辦〔2021〕10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遺產定義】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工業遺產,是指在廣州市範圍內形成的,具有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工業遺存。
  廣州市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是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指作坊、車間、廠房、倉庫、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鐵路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生產運輸設備和生產教育設施、生活設施、陳列室、檔案等。非物質遺存指商號、工藝流線、生產工藝知識、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廠志、歷史影像、口述歷史等工業文化內容。
第三條【工作原則】
  工業遺產管理主要涉及認定、保護、利用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
第四條【管理架構】
  建立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市區協同推進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廣州市工業遺產主管部門,統籌開展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推薦申報國家、廣東省工業遺產。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範圍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調查評估、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業遺產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工業遺產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依職責依法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等工作。
  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指導各市屬國有企業按照規定做好工業遺產調查及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應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五條【保護責任人】
  廣州市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為其所有權人,承擔本辦法所規定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保護責任人確定具體保護要求。
  廣州市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通過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認定標準】
  廣州市工業遺產需有良好的保護利用工作基礎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在廣州發展史、工業建設史或對外交流歷史上具有標誌性意義,與廣州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與本行業在世界、中國、廣東、廣州的發端有緊密聯繫。
  (二)具有較高的科技價值。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或在特定歷史時期,生產工藝在該行業具備開創性、唯一性及瀕危性。
  (三)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其規劃、設計、工程、建築等方面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嶺南地區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和現代工業設計等產生重要影響,或為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四)具有較高的社會價值。具備豐厚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同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的認同,或體現了獨特的工業、企業文化,是知名的老字號和老企業。
第七條【普查與預先保護】
  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轄區範圍內的工業遺產普查工作,結合土地收儲、城市更新以及各類建設項目開展工業遺產調查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存,可以告知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
  完成工業遺產普查、調查評估工作或接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論證通過的具有保護價值的物項,經所有權人同意,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區人民政府應在確定預先保護對象之日起十日內跟所有權人確定具體保護要求,同時告知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預先保護對象名單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抄送區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並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納入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區人民政府應指導協助所有權人對預先保護對象實施預先保護。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定期派人員到現場指導保護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具有重要保護價值但尚未被認定的工業遺存,可向區人民政府提出開展列入預先保護對象相關工作的建議。
第八條【認定流程】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廣泛徵集線索及各區普查情況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廣州市工業遺產推薦名單,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工業遺產,經所有權人同意並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廣州市工業遺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名單並授牌。
  廣州市工業遺產也可採用自主申報的形式,由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和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工業遺產經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廣州市工業遺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名單並授牌。工業遺產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九條【信息共享】
  廣州市工業遺產名單公布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廣州市工業遺產及其保護責任人等信息抄送各區政府以及市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核心物項的保護管理】
  廣州市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核心物項中的生產設施、設備宜以延續生產為主,無法延續生產的工藝流線等宜優先原址保護和展示,並做好登記建檔和相關檔案資料、影音資料的留存。
  不宜在原地保護的核心物項,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對於核心物項中的非物質遺存,宜採用文字、繪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真實完整地進行記錄,並通過多種途徑徵集、收購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保護責任】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按規定負責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託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實施保護利用和管理。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按規定明確專門部門或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發生核心物項損毀的,應及時修復,有關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經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技術服務】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工業遺產,並向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等申請提供保護、修繕、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設定標誌】
  廣州市工業遺產認定後,核心物項為物質遺存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在遺產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區域範圍和相關說明。
第十四條【建立遺產檔案】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廣州市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活化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建立檔案動態維護機制,加強工業發展、工藝流程、建廠歷史等資料的持續挖掘。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配合建立和完善廣州市工業遺產資料庫。
第十五條【名單和核心物項調整】
  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廣州市工業遺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將其從廣州市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保護責任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廣州市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廣州市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如果需要調整,由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應急保障】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及時按規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保護廣州市工業遺產安全。
第十七條【年度報告】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按規定於每年12月底前,向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並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年度報告應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利用原則】
  廣州市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商業價值,更注重發掘利用工業遺產蘊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層次價值,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科學決策,傳承和培育特色工業文化。
  鼓勵通過產業融合等手段,創新廣州市工業遺產活化利用模式。
第十九條【支持發展】
  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支持廣州市工業遺產的日常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十條【改造建設】
  廣州市工業遺產核心物項的建築在符合保護要求,以及符合結構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規範標準的前提下,可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使工業遺產適應現代生產生活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在建築內部增加使用面積或者調整樓層層高。
  核心物項改造建設不得改動主體框架或遮擋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內部空間及外觀形象應可通過拆除增加或者調整的部分予以恢復。
  對廣州市工業遺產核心物項進行修繕利用涉及改變外立面、房屋結構形式、房屋使用用途、增加建築面積等情形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展覽設施】
  鼓勵依託廣州市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主題公園等公益設施,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在不影響核心風貌的前提下,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二十二條【宣傳推廣】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加強對廣州市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傳媒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三條【文化旅遊】
  支持整合廣州市工業遺產,打造廣州工業遺產歷史文化步徑,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支持利用廣州市工業遺產,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
第二十四條【榮譽稱號】
  產業園區在申報我市各類產業園區稱號、榮譽時,若園區範圍內包含經法定公布的工業遺產並制定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措施的,可作為加分項,優先考慮授予其各類稱號或榮譽。
第二十五條【業態提升】
  鼓勵利用廣州市工業遺產及相關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工業遺址公園、特色街區(小鎮)、創新創業基地、研學基地,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業態。
第二十六條【出讓出租】
  國有工業遺產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採用出租方式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租,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
第二十七條【交流教育】
  鼓勵開展高端工業文化峰會、論壇等交流合作活動。鼓勵社會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工業遺產研究,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鼓勵教育部門利用廣州市工業遺產開展教育研學活動,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擴大社會影響。
第二十八條【等級評定】
  根據活化利用、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組織的完善程度,對廣州市工業遺產進行分級評定,評定標準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適時制定公布。
第五章 監督獎勵
第二十九條【社會監督】
  鼓勵社會公眾對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條【政府監督】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求組織開展本區內廣州市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檢查、評估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獎勵表彰】
  鼓勵對於廣州市工業遺產給予適當獎補;對在發現、捐贈、保護廣州市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揚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適用範圍】
  廣州市工業遺產認定、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古樹名木等法定保護名錄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辦法解釋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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