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3年12月2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日
雲南省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挖掘發展工業文化,弘揚工業精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8部門《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等檔案,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雲南省工業遺產認定、保護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是指在雲南省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好歷史價值、科技價值、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經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雲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包括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車間、廠房、倉庫、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相關的生活設施、生產教育設施、陳列設施、生產工具、辦公用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技術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雲南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充分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建立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加強對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州(市)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雲南省工業遺產認定管理等工作,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協同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動雲南省工業遺產活化利用等工作。
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雲南省工業遺產申報推薦等工作,州(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協同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雲南省工業遺產活化利用等工作。
州(市)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協助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對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各地人民政府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相關規劃,依法依規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鼓勵成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協會等專業服務機構,發揮專業、信息、人才等優勢,整合各類資源,依法依規推動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為遺產所有權人提供諮詢等服務,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做好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合理化建議等。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長江、珠江、瀾滄江、怒江、紅河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重要有色金屬礦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請雲南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雲南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屬檔案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作實際,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雲南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
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摸底調查、申報、推薦等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申請雲南省工業遺產。
第十條 申請雲南省工業遺產,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自願提出申請,經
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通過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級單位、省屬企業或中央駐滇單位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工業遺產申請,需先報請省級單位、省屬企業或中央駐滇單位審核同意後再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雲南省工業遺產,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屬檔案2),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的遺產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雲南省工業遺產名單和授牌。已認定為國家工業遺產的,直接認定為雲南省工業遺產。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按照國家工業遺產的標準和要求,擇優推薦雲南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第十三條 被認定為雲南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雲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屬檔案3),通過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省級單位、省屬企業或中央駐滇單位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工業遺產核心物項調增,需先報請省級單位、省屬企業或中央駐滇單位審核同意後再按屬地原則進行報備。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在遺產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區域範圍和相關說明。雲南省工業遺產標識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五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六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原則,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工業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七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雲南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建立和完善雲南省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時,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雲南省工業遺產。
第十九條 國家和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向所在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向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轄區內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4)。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二十一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雲南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加強對雲南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雲南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支持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申報確定為各級文物、文物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納入相應保護管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支持利用雲南省工業遺產資源,結合全省旅遊發展空間布局及建設目標任務,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支持各級工業遺產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創建國家工業旅遊示範基地。
第二十五條 支持利用雲南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旅遊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等業態。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利用雲南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加強對本省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州(市)對於取得雲南省工業遺產認定的項目給予適當獎補;對在發現、捐贈、保護雲南省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二十九條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專項監督調查。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監督調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雲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三十一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雲南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5年,每滿5年覆核一次。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監督檢查、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雲南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二條 雲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其從雲南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雲南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規及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州(市)級工業遺產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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