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吉林省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日,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工信產業規〔2023〕327號 
各市(州)工信局,長白山管委會經發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現將《吉林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吉林省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遺產,是指在吉林省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省級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吉林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築物,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品、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充分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信廳負責省級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各級工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工業遺產的摸排、申報、推薦工作,協助省工信廳對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老工業城市通過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請省級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省級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屬檔案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藝術價值。
(三)具有切實可行的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或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 申請省級工業遺產,按照屬地化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擬請當地人民政府同意,通過市級工信部門初審後報省工信廳。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省級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屬檔案2)、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省級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省級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屬檔案3),通過市級工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信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遺產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省級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同時擇優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推薦國家工業遺產。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省級工業遺產標識由省工信廳發布。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四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規,並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對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省工信廳給予通報表揚,並優先推薦參與工業文化建設相關試點示範項目;鼓勵市級、縣級工信部門給予獎補和表彰。
第十五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級工信部門向省工信廳報告。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省級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省工信廳組織建立和完善省級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向屬地市級工信部門提交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年工作計畫、省級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九條 省級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條 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省級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或展覽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或展覽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條 支持利用省級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點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省級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省級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育基地,開展工業科普教育,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五條 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工信廳對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省工信廳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市級工信部門應根據省工信廳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省工信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級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地工信部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市級工信部門甄別核實後,將重大問題報省工信廳。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省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工信廳實名反映。
第二十九條 省級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省級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覆核一次。省工信廳根據調查、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省級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條 省級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工信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並在一年之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省級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吉林省省級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級工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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