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貴州省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貴州工業軟實力,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要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了《貴州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9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貴州省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貴州工業軟實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貴州省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工業遺產,是指在貴州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貴州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貴州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貴州省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組織貴州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指導各地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貴州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行政區域內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貴州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支持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申請貴州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貴州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貴州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
申請貴州省工業遺產,由遺產所有權人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對審查合格的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貴州省工業遺產並授牌。認定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貴州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表,通過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貴州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四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五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六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貴州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
第十七條 每年12月底前,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畫、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每年1月底前,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轄區內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九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條 加強對貴州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貴州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條 支持利用貴州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貴州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貴州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五條 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專項調查。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甄別核實後,將重大問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貴州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貴州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覆核一次。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覆核等情況,適時調整貴州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條 貴州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並在一年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貴州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貴州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業遺產同時納入貴州省工業遺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