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是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全文共七章56條,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會議: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通過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歷程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在長春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檔案全文

吉林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充分發揮以“三地三搖籃”為標識的吉林省紅色資源優勢,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以及保障監督,適用本條例。
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有關文物、檔案、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主要包括:
(一) 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戰鬥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 具有重要影響的黨史人物及英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殉難地、遺物和紀念設施;
(三) 重要工業遺產等產業遺產核心物項;
(四) 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資源;
(五) 重大事件、重要事跡等;
(六) 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
(七) 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依法保護、規範管理、科學利用、永續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同級宣傳部門牽頭,組織、統戰、網信、黨史、檔案、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應急、文物、地方志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組織工作,落實綜合協調、評價評估、公開公布、督促檢查以及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進行諮詢、論證、 評審和專業指導。
專家委員會由黨史黨建、文化、文物、旅遊、規劃、建設、教育、檔案、傳媒、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
資源保護傳承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工信、文物及檔案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活動。
第十條 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認定辦法和評估標準,由聯席會議辦事機構會同專家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擬定,報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本省建立省市縣三級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實行分級分類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歷史時期、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標註地理坐標、四至範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專項調查和徵集工作,進行記錄、整理、建檔,並將調查徵集結果報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辦事機構根據紅色資源調查徵集情況,按照認定辦法和評估標準,擬訂列入本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專家委員會論證、評審後,由聯席會議辦事機構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根據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確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名單,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條 現存的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由公布的人民政府設定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包含名稱、保護級別、史實介紹、設定機關、設定日期等內容。
已經滅失但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紅色資源遺址, 應當由公布的人民政府在其原址設定紀念標識。紀念標識應當包含名稱、史實介紹、設定機關、設定日期等內容。
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的樣式,由聯席會議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審定。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和本級環境保護、鄉村振興、文化和旅遊發展、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紅色資源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依法報請有關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重大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不得遷移。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等不得變更。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主體不存,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環境尚存,且價值較高的,應當作為遺址保護,原則上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 採礦、採石、開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 生產、儲存、運輸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易腐蝕物品;
(四) 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 開展與紅色資源環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六) 其他有損紅色資源安全或者風貌的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取得批准,並保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安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可以為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區域內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的秩序管理,並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綜合整治,使環境氛圍與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紅色資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其他文獻、手稿、聲(影)像資料和有關實物,按照各級紅色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搬移、展示、修復或者借用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確保資源安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對有重要影響的小說、戲劇、歌曲、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重要紅色史實、事跡、口述記憶、民間故事、曲藝說唱等非物質紅色資源的搶救性收集、保存和著作權保護,並確保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二十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 刻劃、塗污、損壞紅色資源;
(二) 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三) 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四) 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
(五) 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紅色資源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權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沒有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無保護能力的,由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 開展日常巡查、保護、保養、維護;
(二) 採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 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重大險情,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要,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依法通過劃轉、購買、接受捐贈、交換等方式變更紅色資源所有權,或者在產權不變的條件下通過合理補償、租賃等方式保護傳承紅色資源。
第二十八條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複製、拓印、保養,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遵守有關技術規範,並依法取得批准。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修繕、修復、複製、拓印、保養工作的指導。
紅色資源修繕、修復、保養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非國有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
修復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等方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組織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三十條 黨史館、軍事館、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
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加強對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影)像資料和有關實物等紅色資源的徵集、收購。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本地紅色資源特色優勢,大力弘揚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推動東北抗聯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黨的寶貴革命精神的傳承弘揚,深化紅色資源價值挖掘闡釋傳播,打造具有影響力和本地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
第三十二條 推動紅色資源理論和套用研究納入哲學社
會科學發展規劃。黨史、文化和旅遊、檔案、地方志、高校、黨校(行政學院)、哲學社會科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統籌研究力量,加強紅色資源研究,重點圍繞我省東北抗聯、三下江南、四保臨江、四戰四平、抗美援朝、三線兵工等重要歷史事件,以及各個歷史時期我省湧現的功勳模範事跡、人民民眾創造的寶貴精神財富等,深入挖掘蘊含其中的歷史內涵、精神價值和時代作用,為傳承弘揚紅色資源提供理論支撐。
第三十三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黨史館、軍事館、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並利用收藏的紅色資源,為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公益講解等服務,開展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第三十四條 紅色資源主題陳列展覽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做到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
支持和鼓勵運用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開設網上展館,推出雲展覽、雲直播等多樣化展覽展示活動,推動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增強知識性、互動性、體驗性。
應當建立完善紅色主題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研究審查機制,確保展陳說明及講解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擴展展陳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紀念日、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國家公祭儀式等為契機,依託紅色資源,組織紀念活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與革命舊址遺址、紀念設施、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建立共建共享機制,依託紅色資源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思想政治教育體系,建設大學生思想政治課教學基地、少先隊實踐教育營地(基地),通過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等。
黨校(行政學院)、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
際,將紅色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依託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實踐教學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宣傳。機場、車站、廣場、公園、街道以及公共服務、辦公樓宇等公共場所,應當為開展紅色資源的宣傳活動提供便利。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行動網路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對紅色資源開展公益宣傳,弘揚紅色文化。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納入公共文
化服務體系,融入我省市民文化節、農民文化節、書香吉林、長白山文藝獎等文化品牌,推動紅色文化與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相結合。
第三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電影、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鼓勵文藝團體、演出經營單位和文藝工作者等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紅色資源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紅色資源主題的文藝創作、傳播交流、陳列展覽、影視拍攝等,應當尊重史實,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充分展現文藝作品的社會價值,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遊,推進紅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紅色旅遊景區,開發紅色旅遊線路,舉辦紅色旅遊節事活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紅色旅遊資源開發,鼓勵支持旅遊企業、景區推出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
紅色旅遊開發應當合理確定紅色旅遊建設內容和規模,保持紅色旅遊底色,保護區域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和建築風格。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支持依託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博物館,開發具有特色的工業旅遊項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鼓勵利用廠房、車間、工藝等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四十二條 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探索著作權合作等多樣化合作模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將取得的收入用於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與特色鄉鎮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相結合,助力鄉村振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遊等活動,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同發展。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革命老區縣(市、區) 統籌用好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每年安排適量資金用於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通過開展業務培訓、舉辦比賽等多種方式,提高有關人員專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紅色資源資料庫。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數據採集歸集、目錄編制、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實現數據統一歸集共享、開發利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予以答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宣傳活動,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機制,倡導和鼓勵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館管理單位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志願服務組織給予指導、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第一條所稱“三地三搖籃”,是指東北抗日聯軍創建地、東北解放戰爭發起地、抗美援朝後援地,新中國汽車工業的搖籃、新中國電影事業的搖籃、中國人民航空事業的搖籃。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對“紅色資源”給予立法層面的清晰界定。在落實保護傳承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由同級宣傳部門牽頭,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夯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明確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工信、文物、檔案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職責;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規定保護責任人具體職責,並對有損毀危險的非國有紅色資源明確保護措施;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作為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突出吉林地方立法特色。“三地三搖籃”體現吉林省獨特地域特色和時代印記,《條例》規定要充分發揮以“三地三搖籃”為標識的紅色資源優勢,挖掘和展示吉林省紅色資源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規定重要工業遺產等產業遺產保護利用,鼓勵利用廠房、車間、工藝等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園區等;列舉東北抗聯、三下江南、四保臨江、四戰四平、抗美援朝、三線兵工等重要歷史事件,推動東北抗聯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寶貴革命精神的傳承弘揚。
《條例》還建立健全了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管理制度。
——遵循“保護為先”原則。制定紅色資源認定辦法和評估標準,建立省市縣三級紅色資源名錄並實行動態調整;確立不可移動、可移動、非物質紅色資源分類保護措施,並分別規定保護要求;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並規範相關活動;規定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搶救性保護、風險防控等管理措施。
——加強傳承弘揚和開發利用。規定紅色資源理論研究、陳列展覽、紅色宣傳教育等內容,發揮好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的激勵作用;加強對紅色資源的開發利用,支持紅色資源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和傳播,打造具有影響力和本地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推動紅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與特色鄉鎮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相結合,助力鄉村振興,發揮好紅色資源對吉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條例》是吉林省文化領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規,全文共七章56條,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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