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傳承,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稱定義】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重要歷史活動的遺蹟、舊址。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墓地。
第四條【保護原則】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遺址真實、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黨史方誌、發展和改革、教育、
民族宗教、公安局、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應急救援、城市管理、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原則配合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遺址普查】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紅色文化遺址普查工作,根據遺址重要程度,建立遺址普查檔案並負責保管和利用。
對普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險情的紅色文化遺址,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對新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址,應當依照本條例及時予以認定並納入保護管理範圍。
第七條【名錄的公布和調整】 本市紅色文化遺址實施名錄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紅色文化遺址普查的實際情況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紅色文化遺址名單。經專家論證、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條【保護標誌】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對已公布的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標誌的設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標誌內容應當包括遺址名稱、保護級別、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責任人等。保護標誌製作標準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九條【規劃編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措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需要,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民政等部門商定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措施,並納入相應規劃。
第十條【原址和異地保護】 紅色文化遺址實施原址保護。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對紅色文化遺址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可以實施遷移異地保護,屬於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屬於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當地文化和旅遊、黨史方誌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需要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依法合理劃定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在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影響紅色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紅色文化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紅色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在紅色文化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風貌;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黨史方誌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責任人確定】 紅色文化遺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紅色文化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為國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紅色文化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非國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三)紅色文化遺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由遺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人。
第十三條【責任人職責】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 進行日常保養、維護,保持遺址整潔;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等安全措施,發現危害遺址安全險情時,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三)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遺址進行維護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保護和修繕】 紅色文化遺址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紅色文化遺址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非國有的,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助,或者通過產權置換、購買等方式予以保護。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與修繕,不得破壞歷史風貌,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紅色文化遺址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屬於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方案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不屬於文物的,修繕方案應當報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物品;
(二)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安裝與遺址保護無關的電器設備、設施;
(三)在遺址上刻劃、塗污、題字或者張貼廣告等;
(四)污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遺址保護標誌及其他保護設施;
(五)其他破壞遺址環境和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遺址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紅色文化遺址,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損毀紅色文化遺址的行為。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破壞或者損害紅色文化遺址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有關紅色文化遺址險情的報告。
第十七條【合理利用】 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合理利用。
紅色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遺址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遺址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鼓勵開放】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址,應當向公眾開放。
紅色文化資源豐富的縣(市、區)應當建設紅色文化博物館或展示館。鼓勵利用紅色文化遺址舉辦陳列、展覽,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鼓勵研究】 本市與紅色文化有關的博物館、紀念館和研究、教育等機構,應當加強對遺址的內涵、價值的研究、挖掘。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文化遺址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第二十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推動紅色文化有效傳播。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址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部門和保護責任人應當為宣傳、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紅色旅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台,培育、設計和推出紅色文化旅遊景區、線路和產品,推進紅色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利用紅色文化遺址,或者在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拍攝等大型活動的,應當徵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職責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交流合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紅色文化遺址資源,打造紅色文化品牌,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弘揚。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在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範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紅色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紅色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負有相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文化遺址損毀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立法調研
7月24日,寧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梅帶領調研組,到我市開展《寧德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鄭戰雄,副主任劉宗奇,市政府副市長謝嘉林陪同調研。
調研組一行先後到溪柄鎮斗面村閩東蘇維埃政府舊址、中共閩東特委機關舊址、共青團閩東特委舊址、閩東婦女作團舊址,以及樓下村獅峰寺紅帶會總部舊址等地,詳細了解我市革命遺址保護修繕情況,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我市關於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情況的介紹,徵求《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調研組認為我市高度重視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工作成效明顯,與會各部門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調研組表示將充分研究論證相關意見建議,積極吸納,對條例進一步修改完善、精雕細琢,使條例更加符合寧德實際,更加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為常委會會議審議打下堅實的基礎。
目前我市公布的革命文物市級保護單位和文物點共28處,其中18處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不可移動文物點,涵蓋了閩東革命重要的活動機構、地點、紀念地及重要革命領導人舊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