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是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京市實際的制定條例。由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6月24日發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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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和認定、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偉大實踐中,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先進文化資源。
  第四條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保護、重點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堅持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落實、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核,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管理,指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和教育,促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志、檔案館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落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和網信、地方志、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門。
  第八條 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認定和分級、專項規劃編制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專業人士組成。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
  第十一條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文獻資料、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依法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和分級標準,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送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級別評審,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申請,認定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標識指引系統,統一設計製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包含資源名稱、保護利用級別、史實介紹、設定機關、設定日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五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紅色地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製作地圖、路標指引、開發公眾服務平台、建設公共運輸站台時,可以融入紅色地名,傳承紅色文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名錄管理制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資源名稱、類型、保護利用級別、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
  第十七條 已核定公布為文物、歷史建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重點保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紅色文化資源,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認定後,列入保護名錄。屬於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控制保護。
  第十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宣傳、黨史等部門編制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修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並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本市紅色文化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文化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分級分類保護要求;
  (二)負責日常管養,保持風貌完整;
  (三)採取防火、防盜、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修繕,應當遵循保持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對因年久失修瀕臨毀壞或者存在重大隱患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
  紅色文化資源的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通過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申請修繕支持。
  第二十一條 實施重點保護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實行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特殊情況無法原址保護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實施規劃控制保護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拆除過程應當詳細記錄並存檔,在原址設立必要的說明標識。
  第二十二條 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範圍內,應當保持莊嚴肅穆、環境整潔,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刻劃、塗污、破壞、損毀資源本體及其附屬設施;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識;
  (四)設定和紅色文化資源主題明顯不符的門牌店招、標誌標識、廣告等;
  (五)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等;
  (六)其他有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環境和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周邊的道路、街區景觀,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特點,整合紅色旅遊資源,培育紅色旅遊景區,打造紅色旅遊線路,實現紅色教育和紅色旅遊相融合。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紅色文化資源的交流合作、協同發展、共享共用,提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整體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履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義務的保護責任人,通過警示提醒、約談、指導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紅色文化資源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其所承載的精神價值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是全體中國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是凝聚中國力量、實現中國夢的精神動力。
  紅色精神的傳承、弘揚、傳播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應當尊重歷史史實,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禁止歪曲、否定歷史,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禁止醜化、褻瀆經典紅色文藝作品,禁止篡改、戲說紅色文化講解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市紅色文化資源品牌建設,塑造雨花台烈士陵園、梅園新村紀念館、南京長江大橋、紅色李巷等特色紅色文化品牌,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紅色文化名城。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資源,加強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等基地建設,傳承紅色基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一條 宣傳、黨史等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應當加強本市紅色文化理論和套用研究,挖掘和展示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主題特色和當代價值,為傳承和利用紅色文化資源提供理論支撐。
  市、區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雨花台幹部學院應當依託南京紅色文化資源研發教學課程,組織開展專題教學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紅色文化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開放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向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創新展覽展示方式,增強展覽展示的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發揮紅色文化資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動發展的功能。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收藏的紅色文化資源,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展覽。
  展覽展示的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講解應當尊重史實。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宣傳、黨史等部門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三十三條 紅色文化資源展覽展示單位應當制定並公布禮儀規範,引導社會公眾莊嚴有序開展參觀活動。
  在展覽展示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禮儀規範,安靜肅穆,舉止文明,衣著得體。
  第三十四條 本市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特色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有項目、有內容、有主體的規範化紅色文化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老幹部、老戰士、英雄模範、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等擔任志願講解員、文明引導員,弘揚傳播紅色文化。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與紅色文化學習、研究、宣傳活動,培育愛國情懷、敬業精神、誠信意識、友善品格,形成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十五條 本市在每年“七一”前後集中開展紅色主題活動,在國慶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點,組織開展各類紀念活動。
  開展紅色文化紀念活動應當注重儀式,通過升掛國旗、奏唱國歌、宣誓、祭掃等方式,樹立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的良好風尚,激發社會公眾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情懷。
  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新入職的國家公職人員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舉行宣誓儀式和紀念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組織開展清明祭奠英雄烈士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紅色文藝精品創作扶持機制,支持以南京紅色文化資源為題材的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講好紅色故事,弘揚紅色文化。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紅色文化資源題材作品、製作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紅色文化。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自覺加強中國共產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的學習教育,堅定信仰信念,主動參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市中國小應當將紅色文化教育融入學校教育內容。
  黨史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中國小紅色文化讀本。
  鼓勵和支持大中國小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將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等儀式活動安排在紅色文化教育場所舉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修繕過程中,損毀、改變資源本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塗污紅色文化資源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破壞、損毀紅色文化資源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標識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環境和氛圍以及違反公序良俗活動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歷史建築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介紹將於7月1日起實施的南京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首部“基本法規”。南京紅色文化資源電子地圖一同發布。
“此次新聞發布會既是一次對條例亮點、立法要義的宣傳解讀,也向全市人民展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成果,市人大常委會以這樣一部高質量、有特色、真管用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地方法規慶祝黨的百年華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說。
南京市紅色資源數量多、類型全、分布廣、價值高。據南京市委黨史工辦副主任吳偉介紹,該市挖掘整理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紅色文化資源點165處,包括重要機構及會議舊址、重要事件及戰鬥遺址、重要烈士事件或墓地、重要領導人物故居舊居、新中國成立後新建的各類紀念設施等。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介紹,在定義紅色文化資源時,《條例》採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表述,全面涵蓋紅色文化資源產生的時間跨度,以體現紅色文化開放性、持續性的特點。
《條例》是創製性立法,對系統保護、長期傳承、合理利用、充分展示紅色文化資源作出專門規範。例如注重“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雙重保護,通過宣示性條款強調“紅色文化資源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凝聚中國力量、實現中國夢的精神動力”。《條例》具體條款也體現雙重保護,如要求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建立跨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對保護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紅色文化資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還規定市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藝精品創作扶持機制,形成一批有震撼力、吸引力的紅色文藝作品。
保護紅色文化資源,首先要摸清“紅色家底”。《條例》以專章形式規定調查認定製度,明確從調查、收集、整理,到保護名單的申報、認定和專家評審,再到核定公布全流程的具體程式,與名錄保護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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