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

《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雨花台烈士陵園的保護和管理,宣傳和弘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該條例自2022年4月5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5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社會意義,

發布歷程

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全票表決二審通過了《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按照法定程式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頒布實施。
2022年4月4日訊息,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將於2022年4月5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4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檔案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
(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雨花台烈士陵園的保護和管理,宣傳和弘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的保護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宣傳和弘揚、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雨花台烈士陵園涉及的文物、歷史建築和風景名勝區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為了紀念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雨花台集中殉難的中國共產黨人和愛國志士,由市人民政府興建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雨花台烈士陵園和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皖南事變三烈士墓。雨花台烈士陵園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和省批准的範圍確定。
第四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傳承紅色基因。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宣傳和弘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雨花台烈士陵園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陵園管理機構)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雨花台烈士陵園周邊區域的秩序維護和環境綜合治理,保障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安全和環境氛圍莊嚴肅穆、清淨整潔。
第六條  陵園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宣傳和弘揚、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黨性教育基地建設發展,以及英雄烈士紀念活動服務保障等工作。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花台烈士陵園紅色文化資源名錄管理和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雨花台烈士陵園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花台烈士陵園規劃管理工作。
宣傳、黨史、教育、公安、民政、財政、綠化園林和地方志、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相關工作。
檢察機關通過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和支持起訴等方式,在雨花英烈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等相關領域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宣傳和弘揚工作。
第七條  本市應當與其他雨花英烈紀念地加強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區域、多層次、多領域的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宣傳和弘揚工作機制,推動史料共享、學術共研、藏品共展、活動互助、業務互訓。
第八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及其承載的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受法律保護。
禁止破壞、損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或者侵害雨花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陵園管理機構、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和單位,編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規劃,劃定具體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按照法定程式報批。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皖南事變三烈士墓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劃定。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範圍界線,並依法設立標誌標識。
雨花台烈士陵園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應當以紀念性景觀為主導,保持環境氛圍莊嚴肅穆。
北殉難處、西殉難處、東殉難處、知名烈士墓的本體區域,只能開展必要的保護工程;中軸線紀念建築群的本體區域,只能開展必要的保護、管理、展示工程;保護範圍內其他區域,只能開展必要的環境修復、與文物相關的展示、管理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實施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批,並保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安全。
第十一條  在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保護方案,在施工前告知陵園管理機構,並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依法報批。建(構)築物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雨花台烈士陵園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風貌協調區內建(構)築物的造型、色調和業態布局等應當與雨花台烈士陵園整體環境相協調。既有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高度,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不得超過相關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高度。風貌協調區內建設項目在規劃批准前,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陵園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四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既有建(構)築物,不符合文物保護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治理。
第十五條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對雨花台烈士陵園內下列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遺物、文獻等實施重點保護,根據其不同的特性和保存特點,明確保護要點和保護要素,建立健全相應的保護制度和維護方案:
(一)烈士殉難遺址、知名烈士墓和皖南事變三烈士墓、烈士就義群雕、烈士紀念碑、紀念碑廊、烈士紀念館、國歌碑刻照壁、國際歌碑刻照壁、忠魂頌浮雕、忠魂亭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及其名稱、碑題、碑文、圖形、標誌等;
(二)雨花英烈的用具、服飾、手稿、照片等遺物;
(三)與雨花英烈相關的文稿、書刊、照片、聲像資料等檔案文獻史料。
第十六條  紅領巾廣場、共青團路和忠魂亭由少先隊員、共青團員和共產黨員以捐贈、義務勞動等方式建造,是傳承紅色基因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其名稱和用途。
第十七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是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存的環境載體,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的樹木。
中軸線紀念建築群、北殉難處、西殉難處、東殉難處和知名烈士墓區域確需砍伐、更新樹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其他區域確需大修剪,或者移植、砍伐十棵以下樹木的,應當經陵園管理機構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十棵以上樹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在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路直播、採訪等活動,應當徵得陵園管理機構同意,並確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安全。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勸阻並制止;不聽勸阻的,陵園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特種任務的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以外,未經陵園管理機構同意,其他車輛不得進入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
第二十一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識;
(三)設定與英雄烈士紀念主題明顯不符的門牌店招、標誌標識、廣告設施;
(四)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
(五)身著、佩戴與紀念英雄烈士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示;
(六)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釣、游泳、嬉戲;
(七)攜帶獸類寵物;
(八)使用滑板、輪滑鞋、平衡車;
(九)其他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雨花台烈士陵園景觀資源分布狀況和周邊居民休閒健身需要,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以外的區域合理劃定活動範圍,並指定活動時段。禁止在劃定範圍、指定時段外開展健身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二十二條  雨花英烈的事跡展示了中國共產黨人的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為民犧牲的大無畏精神,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
本市將宣傳和弘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的良好風尚,激發社會公眾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情懷。
第二十三條  宣傳、黨史等部門和陵園管理機構、雨花台紅色文化研究院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研究和交流,挖掘和展示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思想內涵和當代價值,為闡釋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提供理論支撐。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參與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研究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在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課題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陵園管理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雨花英烈遺物史料征尋、調查、整理工作,做好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並按照規定將相關遺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納入市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黨史、退役軍人事務、檔案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雨花英烈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現代科技和信息技術,創新展覽展示形式,通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本體展示、館藏文物展示、數位化虛擬展示等方式,開展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感染力強的展覽展示活動,增強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拓展陳列展覽的途徑,通過基層巡展、館際合展等方式,講好雨花英烈故事。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講解員服務制度,編寫規範的講解詞,組織配備專職講解員和義務講解員隊伍,並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教育。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烈士紀念日,在雨花台烈士陵園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鼓勵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軍隊以及社會公眾在每年清明節、“七一”、烈士紀念日、國慶節等節點,到雨花台烈士陵園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紀念活動禮儀規範,提供禮儀禮規方面的服務和指導,引導莊嚴有序開展紀念活動。
第二十七條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網路平台,開通網上獻花、留言、點燭等線上祭掃功能,為單位和個人緬懷雨花英烈、寄託哀思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與陵園管理機構共建紅色基地,定期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等活動。
鼓勵雨花台烈士陵園所在地的區、街道、社區與陵園管理機構共建紅色城區、紅色街道、紅色社區。
第二十九條  鼓勵少先隊和共青團的基層組織爭創以雨花英烈英名命名的榮譽。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雨花英烈英名命名規範。以雨花英烈英名命名的少先隊、共青團基層組織,應當崇尚、珍惜、維護命名榮譽。
第三十條  陵園管理機構應當邀請雨花英烈親屬、青少年學生、共建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加入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志願講解、流動宣講、文藝展演、線上展示等活動,宣傳和弘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
第三十一條  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為題材的文藝創作,打造文學、影視、戲劇、美術、音樂等文藝精品。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宣傳和弘揚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的文學、影視、戲劇、美術、音樂等作品,融入南京藝術節、音樂節、戲劇節等大型文化活動。相關巡演、展演符合文化旅遊消費政府補貼項目條件的,應當予以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市、區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雨花台幹部學院等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納入課程安排和教學活動,組織開展雨花英烈主題教學實踐活動、紀念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黨史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作為中國小紅色文化讀本的重要內容。
學校應當支持雨花英烈事跡與精神宣講進校園活動。
鼓勵學校依託雨花台烈士陵園開展研學實踐,將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等儀式活動安排在雨花台烈士陵園舉行。
第三十五條  本市營造尊重和愛護英雄烈士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雨花英烈親屬在參加重大紀念活動、祭掃活動、命名活動、志願活動,以及查閱史料等方面享有禮遇。具體禮遇規定由陵園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雨花台烈士陵園納入本市紅色地名名錄。
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製作有關地圖、命名道路、開發公眾服務平台、建設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設施標牌時,應當明確顯示雨花台烈士陵園的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範圍內樹木的,由陵園管理機構依照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陵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尚不嚴重的;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識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陵園管理機構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設定與英雄烈士紀念主題明顯不符的門牌店招、標誌標識、廣告設施的;
(二)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的;
(三)身著、佩戴與紀念英雄烈士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示的;
(四)在劃定範圍、指定時段外開展健身和娛樂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陵園管理機構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釣、游泳、嬉戲的;
(二)攜帶獸類寵物的;
(三)使用滑板、輪滑鞋、平衡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損害雨花台烈士陵園設施、環境、秩序,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強調了“加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第十七條規定,中軸線紀念建築群、北殉難處、西殉難處、東殉難處和知名烈士墓區域確需砍伐、更新樹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既提升了核心區域內的樹木保護級別,又維護了核心區域莊嚴肅穆的紀念氛圍。
《條例》第二十一條還規定,陵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雨花台烈士陵園景觀資源分布狀況和周邊居民休閒健身需要,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以外的區域合理劃定活動範圍,並指定時段。
“點”上立法
《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共分為五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介紹說,作為全國首部保護烈士紀念設施具體“點”上的立法實踐,《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保護條例》與南京市級層面的“面”上立法、《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形成了南京“點面結合、相互呼應”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立法體系,這在全國紅色立法實踐中是獨樹一幟的。

社會意義

這意味著全國首部保護具體烈士紀念設施的地方法規即將進入實施階段。作為新中國建成最早、規模最大的國家級烈士陵園,雨花台烈士陵園分雨花台和望江磯兩個陵園區域。其中,位於雨花台的烈士陵園區域於1988年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烈士群雕像、烈士紀念碑、紅領巾廣場、忠魂亭等紀念設施,是南京傳承紅色基因的重要標誌和象徵。
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表示:“通過立法加強對烈士陵園的整體保護,消除或逐步解決烈士陵園及周邊不利安全的因素,既是陵園保護的現實需要,也是傳承和弘揚雨花英烈精神的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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