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夫子廟秦淮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
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夫子廟秦淮風光帶風景名勝區(以下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包括以夫子廟為核心、“十里秦淮”為軸線,以及朝天宮、熙南里等相關區域,具體範圍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涉及文物保護的,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保護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風貌、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促進風景名勝區景觀、文化、生態統一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將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要素投入,加強風景名勝區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研究解決重大事項。
秦淮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依法將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特色街區規劃、城市設計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保障資金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五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所屬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特色街區規劃、城市設計;
(二)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制定實施風景名勝區服務標準等規範;
(三)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內相關建設項目和各類活動的審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遊創意和休閒旅遊產業,提升風景名勝區業態品質,統籌風景名勝區重點片區的整體保護、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動文化旅遊功能提升;
(五)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情況,開展風景名勝區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六)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最佳化旅遊配套服務和改善遊覽條件,做好夜景燈光照明、店招標牌、店面裝飾等日常管理工作,維護風景名勝區公共秩序、市場秩序和市容環境;
(七)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管養、運行和維護;
(八)建立風景名勝區投訴舉報和糾紛調解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查處風景名勝區違法行為;
(九)協調風景名勝區重大活動的屬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行業管理工作,對風景名勝區綠化管理予以指導和監督。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國家等級旅遊景區、文化旅遊經營場所、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實施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管。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商品銷售、食品安全、價格、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商業的業態定位、提檔升級,支持、推動示範步行街建設發展。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編制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的職責,審批管理建設項目規劃資源,指導和監督其他相關的規劃編制和建設實施。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內秦淮河水質監測,查處噪聲、餐飲油煙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房屋使用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風景名勝區市容市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工作,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建設、水務、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發揮風景名勝區內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和信用建設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產品和服務行業標準,通過評獎、認證等方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提供技術、宣傳諮詢等方式開展志願服務,參與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在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依法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風景名勝區範圍、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容量規模和相關保障措施等內容,挖掘文化內涵,體現歷史風貌,彰顯景觀特色,打造具有鮮明“美麗古都”特徵的城市標識。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布局與規劃,並明確建設用地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一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夜景照明、旅遊交通、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保護風景名勝區總體風貌和景觀特色。
第十二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城市設計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南京城牆保護規劃等已批准的上位規劃,發掘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的歷史文化資源,並按照程式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的,應當徵求秦淮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濱水河岸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市城市建設計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中統籌地下管線的空間安排。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其功能、布局、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禁止建設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通達風景名勝區的路標路牌、交通標識和指示系統,保障交通樞紐、地標性商業、文體旅遊設施之間交通指示清晰明確。
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風景名勝區交通、停車、遊客諮詢等基礎配套設施,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功能完備的標準化引導標識體系。
第十七條 供排水、供電、燃氣、通信、廣播電視、照明等單位建設和維護公用設施,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和容貌標準,並定期巡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相關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因設施管養不當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風景名勝區內的新建管線應當採用隱蔽方式敷設,既有公用設施架空線應當逐步轉入地下敷設。
禁止擅自遷移、改造風景名勝區內的公用設施。確需遷移、改造的,應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景區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做好客流疏導、智慧停車等景區管理工作,提高旅遊服務標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信息服務平台,為遊客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諮詢服務,積極宣傳秦淮歷史文化,提升遊客滿意度。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重點保護下列風景名勝資源: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傳統路網、街巷體系,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的外形、空間布局和色彩,傳統地形地貌和綠化空間;
(二)秦淮河以及河道兩岸風貌;
(三)夫子廟、門東三條營、南捕廳等歷史文化街區;
(四)景區內城牆、夫子廟遺蹟、瞻園、甘熙宅第、朝天宮、大報恩寺遺址、江南貢院等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築;
(五)古橋樑、駁岸、水埠、古井、古碑刻、古牌坊等建(構)築物,古樹名木;
(六)中國古琴藝術·金陵琴派、南京剪紙、秦淮燈會、南京白局、秦淮(夫子廟)傳統風味小吃製作技藝、烙畫、繩結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歷史地名、歷史掌故、商業老字號;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風景名勝區保護資金。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補助的資金、單位和個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保護資金專項用於風景名勝區內下列保護和管理事項:
(一)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確認、登記;
(二)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進行保護、修繕;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傳播工作,開辦展示場所、傳習所、工作坊、大師工作室等;
(四)開展傳統曲藝、民間手工藝、民俗文化等研究、表演和展示活動;
(五)依託風景名勝資源創作文學、影視、音樂、戲曲等文化藝術作品;
(六)開辦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紀念館、國學館、科普館等文化展館;
(七)對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實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確認、登記,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並建立檔案庫、資料庫。
以風景名勝區內的景名、地名等風景名勝資源進行域名註冊、商標註冊的,其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不明確的,其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無管理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確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和維護、修繕要求,對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進行維護、修繕,並承擔相關費用。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維護、修繕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申請技術支持和適當資金補助。
轉讓、出租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在轉讓、出租協定中明確相關維護、修繕要求。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用於遊覽觀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行總量控制,車輛、船舶應當具有風景名勝區特色,使用清潔能源,並保持運行安全和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風景名勝區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網設施,採取河道清淤、河面排口整治、生態補水、生態修復等措施,改善風景名勝區水域水質。
第二十五條 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公共資源開展水上遊覽、景區接駁、主題演出、智慧零售等交通和服務項目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採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對風景名勝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開展保護性利用,對其他建(構)築物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保持建築原有格局和風貌,並提供體驗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陳列、旅遊體驗等服務。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的保護性利用,由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辦法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列入國家、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認定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明確保護責任。
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風景名勝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資金和活動場所,改善工作條件;
(二)組織開展研討、宣傳、展示等活動;
(三)協助代表性傳承人對原創作品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等;
(四)組織代表性傳承人進入社區和校園,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其他有利於傳承、傳播的措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資料,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展示、展演活動,自覺接受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秦淮燈會品牌建設,通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品牌輸出、項目合作等方式,創新舉辦形式,廣泛開展與境內外節慶活動的合作交流,提升秦淮燈會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以儒學思想與科舉文化、民俗文化等傳統文化為內涵,以大報恩寺遺址、大成殿、江南貢院等人文資源為載體,挖掘風景名勝區人文資源,拓展本土民間藝術市場發展空間,建設集旅遊觀光、美食購物、休閒體驗、科普教育、節慶活動等功能於一體的城市型風景名勝區。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秦淮河以及河道兩岸風景名勝資源分布狀況,結合風景名勝區民間傳說、歷史掌故等,設計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線路,發展水上旅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水域分布狀況和休閒旅遊需要,合理劃定垂釣等休閒水域,並在禁止垂釣的區域設立相應標誌。
第四章 特色街區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特色街區是指集中體現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風貌,風景名勝資源和商業資源集中的區域,具體範圍按照特色街區規劃確定。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組織編制特色街區規劃,明確街區範圍、發展定位、功能布局、產業導向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秦淮區人民政府對特色街區範圍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堅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優先,合理髮掘、利用和展示風景名勝區資源,建設文化深厚、環境優美、文旅融合、商業繁榮、管理規範的街區;塑造特色風貌,促進改造升級和消費創新,提升“全國示範步行街”的品牌影響力。
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特色街區產業發展,舉辦各類有利於特色街區發展的活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對外宣傳、推介特色街區,提升國際、國內知名度。
第三十三條 特色街區應當重點發展博物館展覽、觀光旅遊、娛樂休閒、民宿民居、餐飲購物等文化產業和旅遊配套服務業。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各類措施挖掘特色街區文化內涵,培育文化品牌,依託傳統文化推進特色街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特色街區內商業老字號經營者給予扶持,支持其申報“中華老字號”、“江蘇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經營者依法申請設立退稅商店,擴大境外遊客購物離境退稅網點覆蓋面,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特色街區。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符合特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和底蘊的夜景照明旅遊路線圖,做好夜遊燈光亮化,完善夜間標識指引、休閒設施等配套設施建設,組織、支持開展夜間主題商業文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安全管理、歷史文化保護等規定,結合特色街區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小餐飲集中場所和街區,有關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管、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小餐飲進入集中場所和街區經營,組織、引導經營者加強秦淮風味小吃品牌建設,引導經營者改善經營條件,執行小吃相關標準,挖掘小吃文化內涵,培育特色小吃品牌,提升小吃行業整體質量。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申請註冊“秦淮小吃”集體商標,保護和規範秦淮風味小吃產業發展。
特色街區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並遵守油煙排放、污水排放和垃圾分類規定。
第三十六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特色街區規劃,制定特色街區經營管理規定和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明確產業導向,最佳化業態發展環境。特色街區管理規定和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應當依法公開徵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申請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宣傳、指導和監督,引導業態健康發展。鼓勵、引導經營者制定誠信公約,實行自律管理,保持街區的業態定位,創建經營特色和服務品牌。
第三十八條 在特色街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特色街區經營管理規定和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不符合特色街區經營管理規定的既有經營項目應當逐步調整。建築物轉讓、出租的,建築物的用途應當符合特色街區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第四十條 特色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與歷史文化特色相協調。單位和個人裝修經營場所的臨街立面,在臨街建(構)築物上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者位置,不得影響景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街區品牌行銷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設誠信示範街區。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投訴渠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特色街區良好經營秩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舉辦大型遊樂、商業展銷活動;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應當制定風景名勝區施工保護方案,並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施工現場應當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擋,採取保潔、降塵、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廢棄物。施工不得破壞景觀、樹木植被,不得污染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
在燈會、廟會等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期間施工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進行。
第四十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舉辦燈會、廟會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遊覽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實行控制遊客數量等管理措施,並在舉辦活動十日前分別在媒體、景區入口處發布公告。
第四十五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風景名勝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編制燈會、廟會等專項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加強與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協調,定期組織大客流、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演練。
第四十六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名勝區內確定實行步行管理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步行區域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設定禁止、限制車輛進入的相關標誌。
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特種任務的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以外,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步行區域。進入步行區域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
第四十七條 鼓勵風景名勝區內經營者利用戶外公共空間從事商務休閒經營活動,營造具有風景名勝區特色的歷史文化休閒氛圍。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以及經依法同意設定的戶外休閒設施、攤點,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經營服務項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裝物的使用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風景名勝區安全、環保、衛生要求。
第四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夜景燈光照明、店招標牌設定和店面裝飾,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和環保、節能要求,並保持安全、完好、美觀、整潔,出現破舊、老化或者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夜景燈光、商鋪櫥窗和店招標牌照明應當控制照度,鼓勵採用柔和的暖色光、靜態照明;需要變化色彩的,應當採用慢速漸變形式。禁止使用雷射或者其他高亮度照明,避免眩光。
風景名勝區內的夜景燈光設施實行聯網管理、集中控制,用電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並保持外形完好。其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臨街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及時清洗、粉刷、修復,避免污垢、剝落、破損等。
第五十條 禁止侵占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損壞風景名勝區內的公用設施、夜景燈光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五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區域禁菸制度,具體禁菸區域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在禁菸區域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不得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並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五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在店鋪門窗垂直投影線之外進行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動;
(二)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塗寫、刻畫,未經許可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三)吐痰,亂扔菸蒂、果皮、包裝袋等廢棄物;
(四)向路面、雨水篦子傾倒污水,車輛運輸遺灑、飄散載運物;
(五)隨地躺臥、露宿或者乞討;
(六)臨街陽台、窗外吊掛、晾曬物品;
(七)其他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並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確保風景名勝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中。
第五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無證照經營、欺詐經營、強買強賣;
(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產生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三)傳播非法出版物或者其他違禁品;
(四)設局誘賭、酗酒滋事;
(五)打卦、測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六)攜寵物、輪滑滑板進入禁入區域;
(七)擅自升放無人機、航空模具、孔明燈等;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監管,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護責任人未按照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或者維護、修繕要求對歷史建築、規劃控制建築及其他風貌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止垂釣的水域範圍內垂釣的;
(二)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駕駛車輛進入步行區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舉辦商業展銷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夜景燈光照明、店招標牌設定和店面裝飾,不符合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風景名勝區容貌標準清洗、粉刷、修復臨街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影響風景名勝區景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禁菸區域吸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管理、監督、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