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12月14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期間,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英烈紀念祭掃活動。支持保護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祭掃活動。建立完善全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料庫、保護名錄和電子地圖,方便公眾查詢和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了褒揚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
第三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以下簡稱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屬地管理、合理運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下簡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緬懷、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廣泛開展英烈緬懷和祭掃紀念活動,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烈、緬懷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資金、物品、史料以及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鼓勵退役軍人、烈士家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擔任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義務講解員、紅色宣傳員、文明引導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建 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以下簡稱建設)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用地,並依據詳細規劃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依法辦理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證。
第九條 建設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建設。
第十條 新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選擇交通便利、環境優美、便於瞻仰的區域,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預留發展空間。要加強與其他紅色資源的銜接運用,與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需求相協調。
新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功能齊全的配套設施,滿足道路通行、綠化景觀、紀念祭掃、日常管理等需求。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原有風貌風格或者與其相協調,具有歷史價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繕維護。
改建、擴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根據需要,完善配套設施建設,提升運用能力和水平。改建、擴建期間,應當加強對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體設施的保護。
第十二條 除零散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外,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一般不得遷建。確需遷建的,對可以遷移的有歷史價值的紀念設施,應當同步予以保護性遷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零散烈士墓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在徵詢烈士遺屬同意後,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集中安葬地。無法遷移的,應當建立管理台賬,明確保護責任,定期巡查巡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標準化建設,制定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範,規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行為。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推進統一歸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施保護,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具體履行保護職責。
第十五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法實行分級保護。
國家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建議並報省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向國家申報。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標準,結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分別提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名錄,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對應的等級標準,履行保護職責,落實保護措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級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未列入等級或者不具備設立保護單位條件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保護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及其周邊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不得鄰近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垃圾填埋、污水處理、化工生產和儲存、大型遊樂和演出等影響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環境和氛圍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場所。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或者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的活動;
(三)侵占、刻劃、塗污、破壞、損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四)設定影響英雄烈士主體紀念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
(六)進行銷售、有償服務、娛樂活動、商業表演、乞討等;
(七)其他有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環境和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保護單位對前款規定的禁止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採取合理措施進行制止。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的,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保護單位應當確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整體環境清潔優美,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一)建立健全保護工作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設立保護標誌;
(三)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保養、維護、修復和修繕;
(四)落實防火、防盜、防範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五)維護紀念、瞻仰、悼念英雄烈士等活動的安全和秩序;
(六)妥善保管、保護英雄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檢察機關對於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實施其他違法不當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的,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以及保護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保護單位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公布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歷史建築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宣傳、文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協同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章 運 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運用與鄉村振興、文化建設、紅色教育相結合,打造紅色文化品牌、紅色教育路線和特色精品展陳,推動區域設施資源的交流合作、協同發展、共享共用,提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整體運用水平。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的協調、指導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紀念祭掃、陳列布展、史料研究、宣傳教育,促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需求相結合。
第二十四條 鼓勵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進行合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的運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紀念功能、設施環境等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設施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低俗化等方式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
第二十五條 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充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獻花植樹等經常性紀念活動,將烈士紀念活動融入日常生活、學校教育和紅色旅遊。
第二十六條 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規範,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精細化管理,為各種紀念、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便利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需要建設網路平台,實現英雄烈士網上祭掃、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網上展示、英烈精神網上宣傳,生動傳播紅色文化。支持保護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祭掃活動,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第二十八條 保護單位應當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遺物、史料以及相關檔案的蒐集整理、事跡編纂工作,深入挖掘研究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九條 保護單位應當對徵集和保存的英雄烈士文獻和實物史料以及英雄烈士事跡進行陳列和布展。
陳列和布展應當布局合理、主題鮮明、史料翔實,形式和內容統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提高陳列和布展水平。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講解員。
第三十條 保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最佳化陳列和布展,在保持基本陳列布展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展示英雄烈士事跡與精神的最新研究成果。
陳列和布展需要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媒體宣傳、社會宣傳、公益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展現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風貌,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提高社會關注度,擴大教育覆蓋面。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提升紅色教育的生動性、互動性、體驗性。
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教育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鼓勵和支持學校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主題日活動以及入黨、入團、入隊儀式。
鼓勵和支持單位組織新入職人員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舉行宣誓儀式和紀念活動。
第三十三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完善全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料庫、保護名錄和電子地圖,依法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名稱、級別、地理坐標、保護範圍、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制度建設,指導保護單位健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規範,完善祭掃紀念、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績效評估等工作制度,並對保護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建立解說詞審查制度。保護單位應當將解說詞報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進行解說。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就解說詞內容的政治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考評內容。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對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文獻史料等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捐贈檔案。
第三十八條 保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不力、管理不善的或者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規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是保護英雄烈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近代以來,我省湧現了無數為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自由幸福而獻身的革命烈士,烈士紀念設施作為傳承烈士精神的重要載體,其管理保護工作一直受到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蘇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有利於完善我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體系,促使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責,對進一步加強我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事跡與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更好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政策部署及上位法要求的需要。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對規劃建設好紀念設施做出重要批示。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退役軍人事務部呈報的報告上批示,要加強對烈士陵園的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201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為保護英雄烈士、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提供了根本遵循,從“英雄烈士”的名稱定位、保護框架、基本精神,到英雄烈士保護的基本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2011年8月1日實施的《烈士褒揚條例》第四章以九條的篇幅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我省現行的《江蘇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蘇民優〔2007〕25號)制定於2007年,已嚴重不適應黨和國家各項政策部署以及上位法的要求,亟需制定《辦法》。
(二)制定《辦法》是更好明確相關部門責任的需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它既需要各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更需要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聯動機制。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了《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總體工作方案》(廳字〔2019〕38號)。與此配套,我省制定了《江蘇省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工作實施方案》以及相應規劃,對省內各級人民政府、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並已開展了較好的協調配合。為更好地推動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的落實及各部門之間聯動機制的運行,亟需將這些經驗做法提升為立法形式加以總結和固化,並結合實際,形成長效化推進機制,保持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
(三)制定《辦法》是更好保護我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需要。近代以來,無數革命先烈、仁人志士在江蘇大地上用生命和熱血,譜寫了一幕幕英勇奮鬥、前赴後繼、可歌可泣的感人英雄事跡,其精神澤被四海。江蘇大地更是湧現出了雨花英烈事跡、新四軍鐵軍事跡以及淮海戰役事跡等代表性的英雄烈士事跡,這些英烈事跡是江蘇眾多紅色文化遺產資源的突出代表,蘊含著中國共產黨人初心使命和為民情懷的寶貴精神財富。據統計,全省現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38347處,其中陵園749處,陵園內設施27410處,陵園外設施10188處。其中國家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有徐州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贛榆縣抗日山烈士陵園、泗洪縣烈士陵園、泰興市楊根思烈士陵園等14個;省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有阜寧縣蘆蒲烈士陵園、無錫市革命烈士陵園、蘇州市烈士陵園、江都市烈士陵園等21個。這些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運用亟需法律制度保障。《辦法》進一步健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機制,理順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隸屬關係,整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標準化管理,明確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祭掃服務等管理服務標準規範,將推動全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有力有序進行。
二、制定過程
省政府將《辦法》列為2021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立即啟動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2021年2月至5月,經組織起草、書面徵求意見、立法風險評估以及多輪研討與調研後,完成了《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說明。2021年4月,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將《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入口網站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4月30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在南京組織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立法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6月1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的《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後,進行初步審查,按立法程式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23日,省司法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在南京市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南京市有關部門、基層單位以及烈士陵園的意見和建議。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草案文本逐條研究,反覆修改。11月5日,省司法廳召開立法協調會,進一步協調意見,取得共識。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形成《辦法(草案)》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國務院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部署要求,明確體制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我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明確舉措;三是突出我省擁有眾多革命老區、具有鮮明紅色烙印的特色,將我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的思路與經驗通過立法加以固化,使制度內容既符合實際,又體現特色。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4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強調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屬地管理、合理運用的原則。二是明確了政府和各部門職責。對地方政府落實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責任,以及推動紀念設施建設、保護和運用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工作。三是建立社會參與機制。鼓勵社會通過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倡導學校到紀念設施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主題日活動以及入黨、入團、入隊儀式,支持單位組織新入職人員在紀念設施舉行宣誓儀式和紀念活動。
(二)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要求。《辦法》對紀念設施的建設作了專章規定,分別明確了紀念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要求。一是明確紀念設施的新建要求。規定新建紀念設施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明確了紀念設施建設環境、建設規模、預留發展空間、設施配套等要求。規定新建紀念設施要與其他紅色資源相銜接,與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需求相協調。二是規範紀念設施的改建、擴建行為。明確改建、擴建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原有風貌風格或者與其相協調,具有歷史價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繕維護。改建、擴建期間,應當加強對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體紀念設施的保護。三是確立紀念設施的遷建原則。規定除零散紀念設施外,紀念設施一般不得遷建。確需遷建的,對可以遷移的有歷史價值的紀念設施,應當同步予以保護性遷移;明確對零散烈士墓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集中安葬地。
(三)建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機制。《辦法》在保護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對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落實國家級紀念設施的申報程式。規定對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紀念設施建立名錄和備案制度,明確紀念設施等級動態管理機制。對未列入等級或者不具備設立保護單位條件的紀念設施,規定了委託保護制度。二是加強紀念設施周邊環境保護。規定紀念設施及其周邊應當保持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不得鄰近紀念設施建設垃圾填埋、污水處理、化工生產和儲存、大型遊樂和演出等影響紀念設施環境和氛圍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場所。三是明確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和禁止性行為。規定紀念設施應當劃定保護範圍,明確了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規定了保護單位對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四是明確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的保護職責。規定保護單位應當確保設施設備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整體環境清潔優美,履行相關的保護職責。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保護單位在檢察機關開展紀念設施保護相關的公益訴訟時,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有侵害英雄烈士的行為,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四)強化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運用。《辦法》第四章規定了紀念設施的運用,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紀念設施運用的總要求。規定紀念設施資源運用要與鄉村振興、文化建設、紅色教育相結合,打造紅色文化品牌、紅色教育路線和特色精品展陳。明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紀念設施運用方面的指導、協調職能以及開展紀念祭掃、陳列布展、史料研究、宣傳教育的總體要求。規定紀念設施資源的運用不得擅自改變設施結構和外觀,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低俗化等方式運用設施資源。二是完善紀念祭掃的服務和保障。明確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期間,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英烈紀念祭掃活動。規定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規範,為各種紀念、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便利與保障。支持保護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祭掃活動。三是明確史料研究和陳列布展的相關規定。規定保護單位應當開展英雄烈士遺物、史料以及相關檔案的蒐集整理、事跡編纂工作。對陳列布展及其最佳化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四是規範宣傳教育的相關內容。規定政府及其部門要運用媒體宣傳、社會宣傳、公益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明確建立完善全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料庫、保護名錄和電子地圖,方便公眾查詢和使用等內容。
(五)加強監督管理。為更好落實相關制度和規定,《辦法》建立了相應的監督保障制度。一是突出建立管理工作制度。明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監督管理中應當加強制度建設,並對保護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解說詞審查制度。二是強化監督考核。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考評內容。明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對捐贈的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建立捐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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