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指引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指引

民政部制定的部門條例,指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於2014年頒布。各省區市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指引
  • 發布:民政部
  • 主管執行:民政部
  • 性質:部門條例
  • 發布日期:2014-07-24
全文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工作,規範服務內容,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褒揚烈士、教育民眾的功能。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公祭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指引。
一、組織機構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作為保護管理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專設機構。
(二)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建立規範的行政領導人辦公會議、全體職工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科學規範運行。
(四)按照黨章要求設定黨組織,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建設,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堅持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增強保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學化水平,杜絕違法違紀現象發生。二、紀念設施
(六)將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建設水平,提升服務品質;爭取將烈士紀念設施納入紅色旅遊經典景區(線路)、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創建A級旅遊景區,拓展教育功能,擴大社會影響力。
(七)科學制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規劃,建立健全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修繕,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備。
(八)協助有關部門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及時制止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的行為。
(九)合理設定烈士紀念設施功能區域,對外公布開放時間,標明引導提示標誌,完善配套服務用房和設施,為社會公眾創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環境。
(十)烈士紀念館(堂)要布局合理、主題鮮明、史料翔實,形式和內容統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不斷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
(十一)烈士紀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牆等設施要外觀完整、清潔,鐫刻的題詞、碑文、烈士名錄清晰,用字規範,無褪色、脫落。
(十二)烈士骨灰堂要保持潔淨,烈士骨灰保管完好,擺放整齊有序,烈士基本信息記錄完整。
(十三)烈士墓區要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統一、用材優良。墓碑碑文字跡工整,碑文內容應鐫刻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三、烈士安葬和祭掃服務
(十四)建立健全烈士安葬、憑弔瞻仰、祭掃等制度規定,明確相關禮儀規範標準。
(十五)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遺屬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確保烈士安葬活動莊嚴、肅穆、文明、節儉。
(十六)積極配合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部隊開展經常性的烈士紀念和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精心組織烈屬和社會公眾日常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必要的祭掃用品,做好引導、講解等服務工作。
(十七)做好烈屬的接待工作,按規定申請和落實異地祭掃烈屬的食宿等費用。
(十八)對年老體弱、身體殘疾、少年兒童等特殊群體,要提供人性化服務,方便其進行參觀、憑弔、祭掃等活動。有外事接待任務的單位,要配備涉外講解員。
(十九)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支持烈士紀念活動,研究制定社會捐贈、志願服務、義務勞動等方面的制度規定。四、專項紀念活動
(二十)每年清明節、國慶節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辦專項烈士紀念活動。
(二十一)專項紀念活動開展前,要根據保護單位實際情況,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開展紀念活動的建議方案,健全完善紀念活動計畫及應急預案,準備必要的宣傳資料和紀念用品。
(二十二)專項紀念活動實施過程中,按照紀念活動實施方案,組織參加紀念活動人員參觀烈士紀念陳列館(室)、瞻仰烈士紀念碑、烈士墓等,做好引導、講解等服務;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治安維護、交通管理、禮兵儀仗、醫療保障等工作。
(二十三)專項紀念活動結束時,與新聞媒體共同做好宣傳報導工作,對專項紀念活動進行總結,進一步健全完善開展專項紀念活動的相關制度規定。五、教育宣傳
(二十四)加強文獻史料、烈士英雄事跡的蒐集整理和研究編纂,深入挖掘不同歷史時期烈士精神的實質內涵,增強教育宣傳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二十五)注重做好烈士遺物、實物史料的收集、鑑定工作,設立專櫃陳列展示館藏文物和烈士遺物,充分發揮教育功能。對可移動文物要設立專門文物庫房,分級建檔,妥善保管,做到無丟失、無蟲害、無霉變、無鏽蝕。
(二十六)抓住節假日、重要紀念日等參觀、祭掃人員集中的有利時機,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活動,採取專題展覽、烈士英雄事跡宣講、紅色經典影視展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揚烈士精神和優良傳統。
(二十七)積極開展共建活動,有計畫地組織流動小分隊,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駐軍等開展巡迴展覽和宣講活動,宣傳烈士英雄事跡。
(二十八)加大網路教育宣傳力度,定期更新豐富“中華英烈網”展示內容,有條件的可建立專門入口網站,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交流平台。
(二十九)有條件的可在適當區域,設定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展板、海報等,配備必要的休閒設施,為民眾提供獨具特色的紅色文化活動場所,將弘揚烈士精神融入民眾性文化活動中。六、園容園貌
(三十)園區規劃應布局完整、合理、協調,建築設施外觀整潔,道路平坦乾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無違章建築。
(三十一)注重綠化美化環境,實現園林化。園內花木與紀念設施相協調,四季常青,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園內珍貴花木的保護工作。
(三十二)有專人負責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維修保養和清掃保潔工作,確保園區環境乾淨整潔,供水、供電、衛生等服務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三十三)創新園區管理方式,努力實現從封閉、圍牆式的管理向開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轉變。七、隊伍建設
(三十四)根據事業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設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
(三十五)明確工作人員選錄條件,嚴格按照標準選人用人,確保各類工作人員具備本職崗位所需的基本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
(三十六)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
(三十七)制定工作人員學習教育計畫,定期組織業務培訓、進修和學習交流,鼓勵工作人員考取相關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稱。
(三十八)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風建設,教育和激勵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愛崗敬業精神,熱愛烈士褒揚事業。八、財務資產管理
(三十九)加強經費管理,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設定帳簿、賬戶、科目。
(四十)完善財務審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堅持大項資金支出集體議定製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審計,防止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
(四十一)建立健全資產登記制度,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九、安全管理
(四十二)堅持把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服務管理和專項紀念活動中,做到有機構、有制度、有預案、有演練。
(四十三)水、電、氣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業規範,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落實設施器械安全管理責任,確保館藏文物、烈士遺物、紀念設施安全。
(四十四)合理、醒目設定安全標識,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十五)崗位人員安全意識強,熟悉安全要求,熟練掌握應急處理的程式,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十、績效評估與獎懲
(四十六)建立健全服務管理績效評估工作制度,明確績效責任、工作目標及保障措施,定期組織績效評估並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四十七)注重改進服務管理質量,通過設立意見箱、留言簿、回訪烈屬和社會公眾、走訪開展紀念活動的單位等形式,取得服務質量、內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饋。
(四十八)在園區醒目位置明示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監督,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制定改進方案。
(四十九)建立健全工作人員獎懲制度,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工作參照本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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