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我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8日,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四川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
《四川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8日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並按照烈士紀念設施分級分類保護管理原則,認真做好市級、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2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四川省境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完備、保護狀況優良、機構制度健全、服務管理規範、功能發揮顯著的要求,加強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單位,具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
第五條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地相關部門安排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歷史時期全省有重大影響的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省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安葬烈士數量較多或設施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
(四)基礎設施功能完備、規劃建設特色明顯、褒揚教育作用發揮較好,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第七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建設時間、占地面積、人員等);
(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
(三)烈士紀念設施作用發揮情況;
(四)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批准相關材料;
(五)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平面圖;
(六)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權屬)和保護範圍證明;
(七)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報評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請示並附相關材料;
(二)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提交申報請示並連同相關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三)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組成考評組,進行實地勘查考評,提出審核意見;
(四)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網站上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五)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向社會公布;
(六)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之一,並達到以下建設和管理保護標準的可以評定為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
(二)有專門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工作力量充實,崗位設定合理、責任明確,日常保護管理有經費來源;
(三)烈士紀念設施布局合理、莊嚴肅穆、環境優美,具備組織祭掃紀念活動基本條件;
(四)有專門的展陳設施,展陳史料翔實、布展形式新穎、適當運用數字科技手段,配備有專職講解員,能充分發揮其教育作用;
(五)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為市級烈士紀念設施2年以上。
第十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對屬於文物的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定式樣統一設立。
第十一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辦理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檔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同意,並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不得遷移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確需遷移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名稱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保護級別時確定名稱規範表述。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的,應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基本建設、維護,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規劃和省級文明城市、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總體規劃,重視烈士紀念設施的基礎建設,貫徹烈士陵園、文化公園、精神家園“三園合一”理念,實現亮化、綠化、美化、淨化標準,使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成為環境優美,氛圍莊嚴肅穆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十六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收集、整理和妥善保護烈士史料和遺物,開展烈士史料徵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不斷豐富館藏內容,打造精品展陳。
第十七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最佳化展陳,在保持基本陳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及時補充完善體現時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陳內容,經審批可每5年進行一次局部改陳布展,每10年進行一次全面改陳布展。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基本陳列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經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核定,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增強講解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十九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掃服務制度。要在做好日常開放接待工作的同時,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共建共育活動,切實發揮好功能作用。要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值班、防火安全等各類制度,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內部管理,採取培訓、進修、交流等多種形式,培養具有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和講解專職隊伍。
第二十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其保護單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擴大社會影響力。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網路宣傳教育,通過開設網站和利用新媒體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教育平台,宣傳英烈事跡,弘揚英烈精神。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准遷移省級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不符合安葬條件的人員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遺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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