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公祭辦法

《英雄烈士公祭辦法》是為了紀念緬懷英雄烈士,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做好英雄烈士公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烈士褒揚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對《烈士公祭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的辦法。

2021年3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了關於《英雄烈士公祭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雄烈士公祭辦法
  • 發布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
修訂信息,徵求意見稿,

修訂信息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英雄烈士公祭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烈士褒揚紀念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緬懷英雄烈士,弘揚英烈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總體工作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對《烈士公祭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英雄烈士公祭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

徵求意見稿

英雄烈士公祭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紀念緬懷英雄烈士,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做好英雄烈士公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英雄烈士公祭是指國家紀念緬懷近代以來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的活動。
第三條 【公祭主體】國家每年9月30日烈士紀念日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向人民英雄敬獻花籃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
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在重要紀念日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紀念緬懷活動。
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舉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由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公祭地點】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在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在同一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合併進行。
第六條 【公祭方案】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時間、地點;
(二)參加英雄烈士公祭活動人員及其現場站位和著裝要求;
(三)英雄烈士公祭儀式程式;
(四)英雄烈士公祭活動的組織協調、宣傳報導、交通和安全警衛、醫療保障、經費保障、禮兵儀仗、天氣預報、現場布置和物品器材準備等事項的分工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第七條 【參加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烈士紀念日舉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應當邀請黨、政、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組織烈屬代表、退役軍人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幹部民眾代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代表等參加。
第八條 【著裝要求】參加英雄烈士公祭活動人員著裝應當莊重得體,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九條 【現場要求】英雄烈士公祭活動現場應當標明肅穆區域,設定肅穆提醒標誌。
在肅穆區域內,應當言行莊重,不得喧譁。
第十條 【現場安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舉行英雄烈士公祭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主持。
英雄烈士公祭儀式不設主席台,參加英雄烈士公祭儀式人員應當面向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肅立。
第十一條 【敬獻花籃儀式】 國家在烈士紀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獻花籃儀式,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禮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人民英雄紀念碑行鞠躬禮,宣布敬獻花籃儀式開始;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全體人員向英雄烈士默哀;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人民英雄敬獻花籃,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
(八)瞻仰人民英雄紀念碑。
第十二條 【公祭儀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舉行英雄烈士公祭儀式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或者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禮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行鞠躬禮,宣布英雄烈士公祭儀式開始;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宣讀祭文;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英雄烈士敬獻花籃或者花圈,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或者輓聯;
(八)向英雄烈士行三鞠躬禮;
(九)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三條 【禮兵儀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烈士紀念日舉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中的禮兵儀仗、花籃護送可邀請解放軍或者武警部隊官兵擔任,樂曲可以邀請軍樂隊或者其他樂隊演奏,也可以播放音樂。
參加活動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由當地駐軍有關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四條 【花籃花圈】英雄烈士公祭活動的花籃或者花圈由黨、政、軍、人民團體及各界民眾等敬獻。
花籃的緞帶或者花圈的輓聯為紅底黃字,上聯書寫英雄烈士永垂不朽,下聯書寫敬獻人。
整理緞帶或者輓聯按照先整理上聯、後整理下聯的順序,雙手整理。
第十五條 【紀念形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豐富英雄烈士公祭活動內容,引導公民通過觀看英雄烈士公祭活動直播、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事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第十六條 【宣傳教育】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結合英雄烈士公祭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講英雄烈士事跡和相關重大歷史事件,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其它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服務保障】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開展網上祭奠活動,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保持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做好服務接待工作。
第十八條 【禁止條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英雄烈士公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對在英雄烈士公祭場所從事影響紀念英雄烈士活動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境外活動】對安葬在國外的英雄烈士,駐外使領館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祭掃紀念活動。
第二十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發布的《烈士公祭辦法》(民政部令第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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