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56號
【發布日期】1991-04-13
【生效日期】1991-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甘肅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辦法
(1991年4月13日甘政發〔1991〕5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維護管理,褒揚烈士,對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包括:革命烈士紀念館、紀念塔,紀念碑、紀念亭、革命烈士陵園和烈士墓。
第三條已建或新建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根據其紀念意義及規模大小,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省重點保護單位、縣(市、區)重點保護單位和鄉(鎮)保護單位,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確定為省重點保護單位的原則是:
(一)為紀念我省在各個革命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建立的烈士紀念建築物;
(二)為紀念在全國、全省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修建的烈士紀念建築物;
(三)對外開放的重點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修建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建築物。
第五條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列為省級重點保護單位的,由省民政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列為縣級重點保護單位的,由縣(市、區)民政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列為鄉級保護單位的,由縣民政局核定公布,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條各級革命烈士紀念保護單位的區域範圍,由各級人民政府劃定,同級民政部門作出標誌說明,建立檔案,負責管理。鄉(鎮)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保護。
第七條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區域內,不得搞其它建築,不得以任何藉口埋葬革命烈士以外的其他任何犧牲、病故人員。已安葬入內的,當地政府應動員遷出。因國家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搬遷烈士陵園或紀念建築物的,須經省民政廳審查批准,搬遷和另建的一切費用由占地單位負擔。
第八條新建、擴建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應從嚴控制。必須新建、擴建的縣級以上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一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各級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要通過組織民眾開展對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瞻仰、憑弔和祭掃活動,大力宣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的精神。
第十條加強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維護管理工作,栽樹種花,綠化、美化環境。對在烈士紀念建築物區域內毀林開荒,偷盜、毀壞花卉樹木,任意占地建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