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吉林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吉林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教育功能,弘揚英烈精神,賡續紅色血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修訂背景,修訂過程,修訂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3月17日,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吉林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時間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

內容解讀

修訂背景

修訂前吉林省執行的是2017年9月吉林省民政廳印發的《吉林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2018年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建廳以後,雖然對老《辦法》個別名稱進行調整,但基本框架和內容沒有改變。2022年1月,退役軍人事務部重新修訂了原民政部制定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國家各相關部門出台的檔案中,也對保護管理烈士紀念設施,發揮紅色教育作用提出了要求。有必要對老《辦法》進行重新修訂,以便於更好地保護管理全省烈士紀念設施。

修訂過程

修訂新《辦法》的工作,是從2022年12月展開的。經過反覆研究,形成新《辦法(徵求意見稿)》。新《辦法》分別徵求了吉林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的意見,並在廳官網上公示了1個月,已經將各地各部門反饋的意見體現在新《辦法》中。

修訂內容

一是擴大了範圍。老《辦法》僅僅規範了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新《辦法》擴大到全省範圍內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二是增加了內容。除了因為規範範圍擴大而增加的內容外,還增加了發揮紅色教育資源作用,做好服務保障等內容。三是突出了重點。比如,從嚴控制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審批上,要求從嚴控制,未經批准不得建設。需要遷葬蘇軍、朝軍等外籍人員遺骸的,應當通過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外事部門逐級報請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外交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建設等。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教育功能,弘揚英烈精神,賡續紅色血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而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完善、保護範圍明確、環境莊嚴肅穆、展陳相對豐富、機構制度健全、人員配備到位、服務保障優質的要求,加強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單位(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分級保護
  第六條 按照國家關於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要求,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其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現況等可分別確定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對於零散烈士墓應當集中遷移保護,確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應當明確保護力量和管理責任。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烈士紀念設施有保護管理機構和相當數量工作人員,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考評。
  (二)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烈士人數不少於1000人或者紀念重大歷史事件、影響力巨大的著名英烈,褒揚紀念意義重大。
  (三)烈士紀念設施占地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00平方米,規劃布局合理,土地產權明晰。烈士墓及其它烈士紀念設施達到主體建築保護完好、碑文字跡清晰、周邊環境整潔肅穆、配套設施便捷有效,能夠保證烈士紀念活動正常開展。
  (四)烈士紀念堂(館)展陳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0平方米,布展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展陳內容尊重歷史、符合事實。講解詞內容準確、嚴謹、規範。研究員數量不少於1名,專(兼)職英烈講解員數量不少於3名。
  (五)切實發揮“褒揚英烈、教育後人”作用,能夠依法保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軍隊等部門在烈士紀念日、清明節或者其它重要紀念日開展烈士紀念活動。
  (六)被評為市級以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評定:一是為紀念在全省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動、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二是為紀念在全省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三是位於革命老區、民族地區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四是規模較大、基礎設施完備、規劃建設特色明顯,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的其它烈士紀念設施。
  第八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由市(州)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報省政府批准並公布。在公布的20個工作日內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九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
  (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情況;
  (三)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批准相關材料;
  (四)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平面圖;
  (五)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證書;
  (六)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證明;
  (七)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經費撥款憑證;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程式和標準,應當參照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申報標準和程式,由批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批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批准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式樣參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制定樣式制定。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揮好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教育功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推進烈士紀念設施申報同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工作。
  第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確認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屬。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提出劃定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從嚴控制,未經批准不得建設。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紀念設施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需要遷葬蘇軍、朝軍等外籍人員遺骸的,應當通過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外事部門逐級報請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外交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建設。
  不涉及以上內容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定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名稱、建設理由、建設內容、展陳內容、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用地性質、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等內容,並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進行社會公告。新建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同時提交申請保護級別檔案。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名稱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保護級別時確定名稱規範表述。確需更名或者加掛牌子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准後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或者加掛牌子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提出申請,經退役軍人事務部批准後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章 維護利用
  第十八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設施設備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保持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十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中文物和歷史建築物的保護管理。
  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依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照文物保護標準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對於可移動文物,應當設立專門庫房,分級建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常態化開展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烈士紀念設施承載的英烈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最佳化展陳,在保持基本陳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及時補充完善體現時代精神和新史料成果的展陳內容,經審批可每5年進行一次局部改陳布展,每10年進行一次全面改陳布展。
  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基本陳列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經縣級以上黨委宣傳部門審定。
  第二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委宣傳部門建立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增強講解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四條 在烈士紀念日和其它重要紀念日,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配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軍隊等有關部門開展英烈紀念活動,維護活動秩序,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為烈士遺屬和社會公眾日常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便利,創新服務方式,做好保障工作,推行文明綠色生態祭掃。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接待異地祭掃的主管部門妥善安排祭掃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自行前往異地祭掃的烈士親屬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為社會各界參觀瞻仰烈士紀念設施、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優質服務保障。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網路宣傳教育,通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官方網站和新媒體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教育平台,宣傳英烈事跡,弘揚英烈精神。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每2年對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進行1次排查,建立排查檔案。對保護不力、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充分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活動。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社會各界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贈檔案。
  第三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力量。
  鼓勵引導退役軍人、烈士親屬、機關幹部、專家學者、青年學生等社會群體參加義務講解員、紅色宣講員、文明引導員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不符合安葬條件的人修建紀念設施、安葬或安放骨灰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史料遺物遭受損失的;
  (二)貪污、挪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經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的;
  (四)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8日吉林省民政廳發布的《吉林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