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