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規定》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第十條修改為:“城市公廁是社會固定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損毀。否則,按造價賠償。如需動遷或拆遷,必須報請市環衛部門審批。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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