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收繳城市占道費、道路挖掘復原費、樹木砍伐費、損壞排水設施賠償費的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收繳城市占道費、道路挖掘復原費、樹木砍伐費、損壞排水設施賠償費的規定》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收繳城市占道費、道路挖掘復原費、樹木砍伐費、損壞排水設施賠償費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決定對《關於收繳城市占道費、道路挖掘復原費、樹木砍伐費、損壞排水設施賠償費的規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超出批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積,從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標準收費的50%。未經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實際占用、挖掘面積收取標準收費外,還可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收繳城市占道費、道路挖掘復原費、樹木砍伐費、損壞排水設施賠償費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