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發出警告通知書或傳喚負責人,限期改正。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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