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09.0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9.04
  • 實施時間: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場地施工的,除責令其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外,還可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運輸垃圾、散裝貨物未進行密封、遮蓋而沿途飛揚、拋散的,處50一400元罰款。”
三、第十一條第(九)項:“為工程施工需要建設的暫設工程改變使用性質、轉讓或者工程竣工後暫設工程未按規定拆除的,除責令改正拆除外,處500—5000元罰款。”予以刪除。
四、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屢教不改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含開發建設單位)處以下浮一級資質等級的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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