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校園、校舍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校園、校舍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校園、校舍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校園、校舍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校園、校舍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2002年11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2年...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7年09月26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9月26日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
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中國小校校園校舍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3.30 實施...
修訂的條例 (1995年11月1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2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0年9月27日...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電影和電視,須經省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廢止《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二、《吉林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刪除。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修正,,根據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建築市場...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保護區內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原種植條件,限期拆除...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提出提請批准的報告。第十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包括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並附立法依據等參考資料,在常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9.29 實施時間 2001.09.29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1.12 實施時間 2001.01.12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搭售商品所獲利潤,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搭售商品總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刪除。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8 實施時間 2002.11.28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四章 其他社會事業科學技術進步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加強對人口、資源、國土整治和生態保護及自然災害的分析預警等方面的研究。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檔案發布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一、刪除第十四條第...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根據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改根據2007年5月24日吉林...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改。修訂信息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對《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實施)中文名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農村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 通過時間 1997年3月27日 地區 吉林省 實施時間 1997年6月24日 ...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30日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由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進行部分修改、補充,但不得與該法規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並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第十八條 長春市、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規章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二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據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機構設定 專門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經濟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吉林...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如果多數組成人員認為法規草案比較成熟,經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如果多數組成人員認為法規草案尚不成熟,需要進一步修改,經主任會議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關部門進行修改,並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修改意見的報告。長春市、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