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8 實施時間 2002.11.2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2.11.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8 實施時間 2002.11.28 ...
修訂的條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2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4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6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1年12月1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中50項行政管理項目的決定》修正)...
關於修改長春市土地管理細則的決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6月27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作...
經7月22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一、關於適用範圍。為更明確農村的範疇,且與《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銜接,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
《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是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鄉集貿市場(以下稱集貿市場)是...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