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在2001.01.12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公告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
  • 頒布時間:2001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1月12日通過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5件地方性法規、取消27件地方性法規中60項行政管理項目的議案》。現將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條文公告如下:
一、廢止《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吉林省進出口商品監督檢驗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
二、將《吉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中“年度檢驗”的內容刪除。
三、將《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刪除。
四、將《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五、將《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具備工業勞動衛生監護能力的企業,可自行監測和監護。”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企業招收從事有害作業職工必須經當地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有條件的企業衛生機構可自行進行就業前的健康檢查。”
六、將《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科技成果轉化的試驗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安全、衛生等標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試銷產品的規定,在三年內試銷。”
七、將《吉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刪除。
八、將《吉林省氣象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施放各類充氫氣飛行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將第三十四條刪除。
九、將《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已有的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參地,要在本條例實施三年內退耕退用,還林種草。”將第四十三條刪除。
十、將《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沒收非法收入;對采砂、取土的並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處以罰款;淘金的,並按每采剝一立方米0.1元至0.2元處以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加倍予以罰款。”
十一、將《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將《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刪除。
十三、將《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刪除。
十四、將《吉林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在本省的中直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確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省屬國家機關、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單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同時將第八條第一款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分別改為第八條第一款的第三項和第四項。
十五、將《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州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承擔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單位(檢測場、站)的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技術培訓和質量控制考核,並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將《吉林省公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國有小型企業的產權拍賣”,第四項“公物拍賣”,第九項“涉外收養”刪除。
十七、將《吉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設構配件生產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登記手續;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管理資質審查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發包,須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進行。”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停止建築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外,視其情節,可對責任方處以罰款:(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建築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並將第一款中“沒收違法所得”刪除。
十八、將《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占用城市道路做為臨時停車場、存車處或自建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存車處,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十九、將《吉林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刪除。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勘察設計招標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招標活動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四十條修改為:“工程設計檔案生效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圖修改不得違背初步設計批准的原則。”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工程設計概算、預算編制工作均由該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單位負責。”
二十、將《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開工條件的,經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到現場定位、驗線後,方可開工。”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開工許可證或者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到現場定位、驗線所確定的範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批准開工一年內未建設、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申請。”
二十一、將《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依法成立(含遷入)後30日內辦理統計登記。”並將第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刪除。
二十二、將《吉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刪除。
二十三、將《吉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異地(原核准登記註冊部門管轄外)經營時,須持原營業執照到新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換營業執照。”第四十條第四項修改為:“檢查經營倉儲場所,責令停業整頓;”並將第四十條第五項中的“凍結帳戶”刪除。
二十四、將《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凡在集貿市場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營業執照。經營食品的,按《吉林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修改為:“在集貿市場行醫,須持有其長期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師執業證書。”
二十五、將《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八項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契約或者租賃契約。”
二十六、將《吉林省農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對農業環境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中必須有農業環境影響專題。”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加強對農業用地的保護管理。對臨時占用農業用地進行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制定復墾計畫,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後實施。”第二十條修改為:“嚴格控制在農業用地和灌溉水源附近堆放有害固體廢棄物。確需堆放的,應徵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應採取防止滲漏、徑流、揚撒等措施,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菜田等保護區內的對農業環境有污染的企業,必須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二十七、將《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刪除。並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維修活動,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