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2010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決定,審議情況的說明,

決定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30日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中的“省和地、市、州”統一修改為“省和市、州”。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刪去第三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②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湖北省國防教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省、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縣(含縣級市和省轄市的區)”修改為“省、市、州、縣”。
②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地區、省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市(地、州)”統一修改為“市(州)”。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省、市(含地、州,下同)”修改為“省、市(含州,下同)”。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實行作價補償的房屋的作價補償標準應當比當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②刪去第十九條中的“和僑眷中的高級知識分子子女”。
《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中的“市、州(地)和縣”修改為“市、州、縣”。
《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中的“由地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試行)》第三十一條中的“地、”。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作出修改
《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中的“,發現沒有登記或者沒有核驗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湖北省經紀人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刪去第二章。
②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自由開展經紀活動。”
③刪去第十七條第一項。
④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經紀人開展業務活動未保持業務記錄或者拒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可撤銷直接責任人的《經紀資格證書》,並”。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②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營進口、寄售外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特種菸草專賣零售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③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
《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中的“發放上述證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修改為“發放上述證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對專業性強或技術要求高或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項目的管理實行許可證制度”修改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並取得《體育市場經營許可證》”。
②刪去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③刪去第十一條。
④刪去第二十五條。
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刪去第二十五條;
②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採伐護堤護岸林木後,應當於次年完成補種任務。”
《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鐵路、公路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核發,並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②將第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採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木和農村居民的自留山、護路林,以及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③刪去第十七條中的“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縣以上水利部門管理的江漢乾堤及其重要支堤的護堤護岸林木的更新採伐,由其主管部門核發”。
三、根據上位法的修改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調整,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
《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評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後,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並建立檔案。”“《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
②將第八條中的“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委員會核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養,收回《五保供養證書》”修改為“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福利院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③刪去第十八條。
《湖北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酬金”統一修改為“佣金”。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中的“,自覺履行繳納公路規費的義務”。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第十六條。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業必須取得省國防科工部門核發的船舶修造技術許可證,並按核定範圍從事船舶修造。”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七條修改為:“鼓勵企業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②刪去第十條。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評估管理;”
②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的,以招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經營權的,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並由具有合法資格的有關中介組織進行資產評估。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經農村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並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③刪去第二十條。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中的“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修改為“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中的“徵用”統一修改為“徵收”。
《湖北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八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②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在60日內作出決定。”
《湖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四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協助開展以下工作:
(一)調查了解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辦理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三)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交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和書面答覆代表;
(四)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視察、調查和評議工作;
(五)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②將第八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四、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法律、法規名稱的規定作出修改
《湖北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湖北省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修改為“《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國防教育條例》第二十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①將第十六條中的“湖北省計畫生育條例”修改為“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統一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六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湖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九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湖北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
《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審議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證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通過清理,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決定(草案)》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廢止後,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
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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