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經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修訂通過。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以第108號公告發布。

該《條例》分總則、市場準入與建設許可、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工程契約與造價、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建築市場信用建設、法律責任、附則9章65條,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告,總則,市場準入,工程發包承包,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契約造價,質量安全生產,市場信用建設,法律責任,附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公告

第108號
《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築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中介服務等與建築市場有關的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原則。
建設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築市場或者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建築市場,維護建築市場的良好秩序,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精品戰略,推動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
支持研究開發、採用建築先進技術、設備、工藝和新型材料,推進建築節能和科技進步。
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業企業扶持激勵政策,支持誠信守法企業加快發展,並發揮在建築市場中的示範、帶動作用。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對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評價機制,並向社會推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可以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準入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三)工程施工圖審查、造價諮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許可範圍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用人單位應當與建設工程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對其實行實名制管理以及開展崗前技術、安全生產等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第九條 省外企業進入本省從事建築活動,應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質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證書、個人執業證書及相關的信用狀況進行核驗。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發包承包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包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已經依法辦理工程立項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三)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四)已經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有滿足工程發包所需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六)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禁止發包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低於工程成本發包工程;
(三)低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收費標準發包工程;
(四)以降低建設工程不可競爭費用為條件發包工程;
(五)壓縮合理建設工期;
(六)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承攬業務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業務;
(二)以轉讓、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採用賄賂、提供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
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專業工程分包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的,應當向分包工程項目現場派駐相應的管理人員,並就分包工程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承包工程,資質類別不同的,按照各方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攬工程;資質類別相同的,按照較低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工程。實行聯合承包的,應當明確主承包單位,由其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總體協調。
第十六條 禁止承包單位從事下列轉包行為:
(一)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不履行契約,將全部勘察、設計、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
(二)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人;
(三)施工承包單位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不屬於承包單位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承包單位從事下列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單位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契約中未約定,又未經發包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
(三)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同一項目中的中介服務委託。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轉讓工程業務。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以及施工環境的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欺行霸市等違法犯罪行為。

工程招標投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第二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家和省規定必須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發布的招標檔案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經營,平等競爭,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不得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禁止實施下列圍標、串標行為:
(一)借用他人名義編制投標檔案,謀取工程中標;
(二)夥同他人,串通投標謀取工程中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為他人謀取中標提供條件;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工程契約造價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實行契約制。推薦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建設工程契約示範文本。建立和推行建設工程優質優價激勵機制。實行質量創優的工程項目,發包承包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契約中有關質量創優獎勵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文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變更契約或者簽訂補充協定,對契約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對契約文本有異議的,以備案契約為準。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範和標準,適時制定、發布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或者定額計價辦法,並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但兩種計價辦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發包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檔案;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和契約約定及時完成審查。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經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雙方確認後10日內由發包單位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或者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勞動者工資。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履行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作為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 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行建設工程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工程,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同時提供等額支付擔保、履約擔保。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發包承包雙方委託,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

質量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以建設單位為中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的責任制,嚴格實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保證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地震、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提供。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並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按質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或者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現場管理規定,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技術措施費,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文明施工,保護周邊環境,保障交通順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規定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獨立實施監理,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契約約定或者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沒有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題技術論證,依法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工程建設實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對施工圖涉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變更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建設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四十五條 涉及建設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裝飾裝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
建設工程改造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需經審查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
第四十六條 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室內環境質量的材料、構配件,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見證按照國家規定由工程監理人員或者發包單位派駐現場的技術人員實施,所取樣品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禁止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
第四十七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已竣工驗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竣工圖,並提供工程保修書以及有關工程使用、保養、維護的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市場信用建設

第四十八條 建立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建設工程信用體系,完善建設市場信譽評價、項目考評、契約履約、不良行為等信用記錄,整合共享信息資源,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範建築業行政審批、監督管理以及政策服務等相關信息的公開、發布等活動,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信息查詢、政策諮詢及社會監督提供便利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全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對建築市場參與各方誠信信息進行採集、核實、發布,建立建築市場信用檔案。
建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金融、監察、司法等相關部門對涉及建築市場的信用信息,應當實行資源共享。
第五十條 發揮行業組織在建築業誠信體系建設中的作用,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建立行業自律規範及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對建築市場相關主體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建築活動中應當講誠信、守契約、重信譽,在建設工程的市場準入、發包承包、招標投標、契約造價、質量安全、中介服務等各個環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發揮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信用公布制度,對建築業企業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為記錄,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發布,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其違法行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檢測報告無效;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備案從事建築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築活動,限期補辦備案手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低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收費標準發包工程的,或者以降低建設工程不可競爭費用為條件發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轉讓工程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契約約定的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圍標、串標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不按國家和省現行計價依據開展計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發包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不及時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或者移交檔案不完整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對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五)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對象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水利、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市場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涉及保密、軍事等國家規定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城建檔案保存非常重要,目前檔案不夠科學、完整,建議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專門的建設工程檔案保存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為工程竣工後的使用、維修及改建等提供重要參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相關條款中增加“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有關扶持優秀企業、支持其加快發展的規定,可以規定得更合理些,建議立足於建築行業的發展,作相應調整。據此,考慮到建築市場信用建設的要求,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業企業扶持激勵政策,支持誠信守法企業加快發展,並發揮在建築市場中的示範、帶動作用。”(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委託執法涉及行政權力的轉移、讓渡,應當慎重,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中“相應管理機構”予以明確。經研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委託所屬的質量安全、造價等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建議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議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監理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保證,在施工項目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得“同體”或者有利益關係,以保障監理的有效和公正。據此,並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可調整到第十五條前;有的委員提出,第四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按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的順序重新調整。據此,建議作相應調整。(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一條中對監理人員關鍵是加強資格監管,“應當經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的要求太低,建議刪除。鑒於上位法及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一款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已有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一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對低於勘察、設計及監理等收費標準發包工程,以降低不可競爭費用為條件發包工程,以及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轉讓工程業務的,應當增加相應處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相關處罰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的法律責任中,責任種類仍顯單一,可否增加吊銷證照、市場禁入等方面的規定;有的提出,一些處罰過輕,起不到懲戒作用,建議加重處罰;還有的提出,要加強對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防止其不作為、亂作為。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中,一是增加處罰種類,除責令改正、罰款外,對一些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築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二是加大罰款力度,罰款的上限由3萬元調整為5萬元,對一些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三是細化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資質資格證書、許可證,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等內容。
此外,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與條例的禁止性條款相對應;有的委員提出,能否對不守契約、不守信用行為增加法律責任;還有的委員提出,除行政處罰外,能否明確相應的行政紀律、刑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法律法規對諸如監理單位、招投標機構未履行職責,違法承攬業務、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對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等,已有相應和明確的處罰規定,有關行政紀律、刑事責任可依照上位法執行,這方面內容建議本條例不再重複規定。鑒於誠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建築市場活動中加強守契約、重信用的信用體系建設,是我省地方立法的創新,但總體上講屬於倡導性、建設性的要求,對不守契約、不守信用的企業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地方性法規不宜對這類事項作出具體處罰規定。同時,條例中規定了對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以推進信用建設。(建議表決稿第八章)
九、有的委員提出,維護本省建築市場和對外開放應當並重,避免地方保護,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規定的備案,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精神;還有的委員建議,改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經研究,目前外省立法對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均有專門規定。如有幾個省市實行許可制度,要求外地企業申領承接業務許可證書、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從事建築活動;還有十多個省市實行備案管理,要求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或資質核驗。在我省,常有一些省外企業“抱團”到省內進行圍標,擾亂了建築市場,因此我省1997年制定的條例也作了備案的規定。考慮到建築市場的培育發展及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為維護市場秩序,並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和我省相關制度在全國的平衡性,法制委員會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進行合併、刪減,文字作適當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0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和省人大城環委2010年年度工作安排,4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羅輝率省人大城環委部分組成人員以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赴黃岡市就《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修訂進行了立法調研。調研組一行多次召開了有建設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勞動人事、工商、審計、建設單位、設計監理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5月13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對《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範我省建築市場,促進我省建築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建築市場的快速發展,1997年通過的《條例》已經不能有效規範建築市場,其修訂勢在必行。一是《條例》必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在我省《條例》頒布之後,國家相繼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條例》中的一些內容與這些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需要修改。二是隨著建築市場的日益發展,出現了新的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如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市場主體,逐步進入市場並獲得較大發展,其市場行為日趨活躍,管理問題日漸突出,原有的《條例》沒有對其進行有效地規範,亟需對其進行修改。三是近年來建築市場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圍標、串標問題、轉包與違法分包問題、契約與造價管理問題、工程質量與安全問題、工程信用問題、工程款與工人工資的拖欠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界定和規範。委員會認為,草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委員會在審議中認為,草案應增加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鑒於黨中央、國務院強調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和諧社會,因此建議總則第四條中應增加提倡低碳經濟和建築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及節能的內容。總則中還應增加一條“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
2、鑒於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是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管理的關鍵環節之一,目前還存在較多問題,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界定圍標串標、明招暗定、場外交易等認定標準及違規處罰等條款。
3、當前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問題依然嚴重,建議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增加“要建立勞動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內容。
此外,委員會還對草案提出了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1、建議在第一條中的“合法權益”後增加“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在“法規”前建議增加“行政”。
2、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轉移和化解建設工程風險。”因為保險制度的推行是轉移和化解風險,不是預防和防範風險。
3、建議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下列單位”修改為“下列承包人”,在第一款第三項中“質量檢測”前建議增加“施工圖審查、”。
4、建議在第十條中增加兩項“已經辦理該項目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已經取得項目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議刪除第四項中“來源”兩字。
5、建議將第二十八條中“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參考”修改為“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依據”。
6、建議將第三十五條中“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修改為“建設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
7、建議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修改為“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8、建議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部門規章”刪掉,第二款刪掉。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5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對《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1997年出台的《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對規範我省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建築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及說明在省人大網站公布,並向省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以及常委會立法顧問組、立法基層聯繫點書面徵求意見。6月至7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帶領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的同志先後赴襄樊市、宜昌市進行了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建築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在漢召開省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立法座談會;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促進建築業快速健康發展。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條例在規範建築市場的同時,要為我省建築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有的委員提出,要整合力量,加強建築市場環境治理;還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要推廣套用建築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推進建築節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培育建築市場,推動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建築市場的良好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建立和完善對建築業企業尤其是優秀企業扶持激勵政策,並發揮其在建設市場中的示範、帶動作用。二是增加規定,“支持研究開發、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工藝和新型建築材料,推進建築節能、環境最佳化和科技進步”。三是增加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築市場或者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建築市場秩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非法經營、欺行霸市等違法犯罪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九條)
二、關於轉包、違法分包。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肢解發包、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秩序,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條例應予界定,並明令禁止。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在禁止承包單位轉包的同時,增加禁止肢解發包、違法分包等內容,並對違法行為進行界定。同時,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增加規定:“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轉讓工程業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關於招標投標。有的委員和城環委提出,要進一步明確招投標管理職責,對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禁止;一些委員、部門提出,要完善招投標平台,成立招投標管理委員會;還有的地方提出,應進一步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國家招投標法對招投標管理工作已有明確規定,我省實施招投標法辦法已進入立法程式,為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在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主要對我省建築市場中亟待解決的招投標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原則上不涉及招投標程式等一般性規定。據此建議,一是明確部門職責,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二是規定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經營、平等競爭,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等。三是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並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四是刪除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支付勞動者工資。有的委員和城環委提出,目前建築領域拖欠勞動者工資仍較嚴重,建議建立勞動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經研究,2003年,我省率先在建設工程中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2006年3月,國務院出台《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地方立法將這一制度確定下來,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中增加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同時增加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或者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履行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作為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一些委員提出,建築質量、安全事關重大,應當從嚴規範;有的專家提出,加強監理是建築質量的重要保證,目前對監理進行壓價比較嚴重,不利於監理業的發展;有的地方提出,一些工程監理企業不履職甚至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工程質量,亟需加強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要求建立以建設單位為中心、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二是強化監理環節,明確規定發包人不得以低於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發包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實施監理,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規定要求整改,向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三是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增加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禁止工程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四是充實有關質量安全管理內容,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及施工,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保證安全;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按期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縮短工期或者偷工減料;建設工程改造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需經審查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文明施工,保護周邊環境,保障交通順暢等。(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六、關於建築市場信用建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規範建築市場的有效手段。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七章的章名改為“建築市場信用建設”,並從建立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築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建設工程信用體系的不同角度,對該章內容重新予以規範:一是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建築市場相關信用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平台;二是建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金融、監察、司法等相關部門對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應實行資源共享;三是鼓勵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規範及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四是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講誠信、守契約、重信譽,在建築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五是新聞媒體、社會公眾要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信用公布制度,對建築業企業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為記錄,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發布。(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圍標、串標等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應增設處罰條款,對轉包、違法分包以及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要加重處罰;有的地方提出,對未經備案進入我省從事建築活動的,應當予以處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築活動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轉包、違法分包等,已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原則上不再作規定。同時,結合我省建築市場的實際,建議有針對性地增設部分處罰。一是增加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其違法行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二是對未經備案從事建築活動的,要求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的,責令停止建築活動,並處罰款。三是依照國家上位法,對實施圍標、串標的予以處罰外,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四是增加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
八、關於條例的調整範圍。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的調整範圍限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否將水利、交通等工程的建築市場管理一併納入本條例;也有的認為不應涵蓋水利、交通等建設工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市場的統一監管職能,另一方面要考慮水利、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在發承包及市場監管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發揮相關專業監管作用。鑒於國家法律法規對水利、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另有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在“附則”中增加規定,“法律、法規對水利、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市場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保持與法律、法規的銜接。(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其他條款作較大篇幅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早在1997年8月就頒布實施,新《條例》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修訂通過,於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對加強建築業管理工作、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築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標誌著建築市場和建築業管理工作步入一個新階段。
一是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充分認識《條例》修改的重大意義《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後,由原來的8章39條,擴充為9章65條,內容增加了將近一倍,條款作了較大幅度變動,是一部指導性、約束性、操作性強的地方性基礎法規。
《條例》及時的修訂,一是充分反映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建築業發展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新部署、新要求,圍繞做大做強建築業的總體目標,謀劃、組織、動員多方面力量參與建築業發展和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二是充分反映了我省多年來建築業發展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成熟經驗,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原則,綜合運用市場現場“兩場聯動”監管、誠信體系建設 等方法,圍繞解決當前社會關注、行業反映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對建設單位市場行為的有效監管,完善市場準入與清出制度,整治社會反響較大 的虛假招標、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強化工程中介服務管理,解決誠信體系建設的法律依據,增強解決現實突出問題的能力。
三是充分反映了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迫切願望和要求,把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治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加強綠色環保工作等改善民生的問題,納入條例修訂的重點,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民眾的信心,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條例》修訂著眼解決突出問題,依法規範市場秩序。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從制度上杜絕“拖欠工程款”、“層層分包”、“肢解工程”等現象的發生,《條例》從五個方面進行修訂和完善。
1、 抓源頭,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鑒於我省實施招投標法已進入立法程式,本次《條例》修訂重點對亟待解決的招投標關鍵事項作出規定。第一,明確部門職責,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第二, 規定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經營、平等競爭,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等。第三,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並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增加了相應處罰條款。
2、 抓難點,界定並明令禁止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條例》在禁止承包單位轉包的同時,增加禁止肢解發包、違法分包等內容,並對違法行為進行界定, 填補了上位法在操作過程中的空白,使處理上述問題更具有操作性。同時規定:“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轉讓工程業務”。
3、 抓民生,有效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問題。針對拖欠工程款及勞動者工資這一不穩定因素,《條例》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 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或者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主張權利, 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履行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作為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這樣,長 期以來以行政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及勞動者工資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能夠更好地引導企業和勞動者走上依法交易、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軌道。
4、 抓核心,進一步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關重大,應當從嚴規範;加強監理是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為此,《條例》明確提出,第一,建立以 建設單位為中心、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這在全國範圍內是首次這樣提出的。第二,強化監理環節,明確規定發 包人不得以低於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發包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實施監理,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 計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規定要求整改,向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明確提出,“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 有關標準,並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禁止工程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第四,充實有關質量安全管理內容,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及施工,應當 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保證安全;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按期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縮短工期或者偷工減料;建設工程改造的施工圖設計 檔案,需經審查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文明施工,保護周邊環境,保障交通順暢 等
5、 抓根本,解決建築市場信用建設的法律依據問題。實踐證明,誠信體系建設是治理突出問題最長遠、最關鍵、最管總的一個辦法。《條例》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對 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社會各界履行誠信體系建設的職責,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把誠信建設以法規條款的形式予以規定下來,以切實發 揮其重大效益。
此外,《條例》還對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補充,一是增加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其違法行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二是對未經備案從事 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建築活動,限期補辦備案手續。三是依照國家上位法,對實施圍標、串標的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本省行政區域 內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四是增加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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