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條刪除。
二、第六十八條刪除。
三、第七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者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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