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該《條例》經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條例》分總則、耕地質量建設、耕作與養護、科技與教育培訓、監測與評價、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1條,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
- 目的:為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
- 通過時間:2010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和耕地環境構成的滿足農作物質量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 耕地質量保護實行政府主導、所有者和使用者為主體、多元投入、全面規劃、用養並重、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所需經費在同級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建立耕地耕作、養護、建設的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狀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中長期耕地質量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指導、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提高耕地質量。
耕地使用者應當承擔耕地質量保護的主要責任,履行耕地質量保護的相關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耕地質量保護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耕地質量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中低產田改造、土壤培肥、標準糧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耕地質量建設工作,防止耕地荒漠化、鹽漬化、黑土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九條 建立補充耕地驗收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剝離耕作層土壤,按照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指定地點存放,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施工時,應當避免損壞周邊耕地的耕作層;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後續培肥投入,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的組織指導工作,逐步提高耕地地力並達到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營造和保護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綜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沙鹼化的耕地,保護和改善耕地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危害耕地質量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環境污染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處理措施,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耕地遭受污染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監測確認不適宜農產品生產的,應當依法劃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治理方案,責令責任人對受污染耕地和污染源進行治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農業扶持政策,採取財政和技術、工程等綜合配套措施,組織開展下列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一)農田水利設施;
(二)農田防護林;
(三)農田監測設施;
(四)田間用電設施;
(五)田間道路;
(六)植物保護設施;
(七)農田機械設施;
(八)農田生產保護性設施;
(九)其他有利於提高和保護耕地質量的農田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或者非法占用農田基礎設施。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保護公益性田間基礎設施,確保其完好。
耕地使用者應當看護其農田內的公益性田間基礎設施,發現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告。
第三章 耕作與養護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耕作與養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推廣合理的耕作方式、保護性耕作措施和先進適用的養護技術。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耕地使用者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用下列耕作與養護技術,防止耕地污染、破壞和退化:
(一)有機肥料積制和施用;
(二)作物秸稈與根茬還田;
(三)測土配方施肥;
(四)水土流失防治;
(五)節水灌溉;
(六)深松與深翻;
(七)地膜覆蓋;
(八)生物覆蓋免耕播種;
(九)其他先進適用的耕作與養護技術。
第十九條 耕地承包方應當承擔相應耕地養護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和提高耕地地力等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由受讓方承擔耕地養護責任和義務。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形式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耕地養護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耕作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水和污水灌溉的;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固體廢物作肥料的;
(三)施用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或者超過規定範圍使用農藥的;
(四)其他危害耕地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提倡科學合理施用農藥、肥料。
鼓勵和支持使用大型先進農業機械開展田間作業。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膠地膜。使用非降解塑膠地膜的,用後應當及時回收,防止對耕地的污染。
第四章 科技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耕地質量保護的科技與教育培訓投入,鼓勵支持耕地質量保護的基礎性、適用性、前沿性科學技術研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教育和技術推廣單位,組織開展土壤培肥、土壤養分管理、新型農機具和現代耕作制度的研究與示範、推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保護試驗基地和保護示範區,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質量保護科學技術的推廣和套用,開展先進技術交流,鼓勵引進先進的耕地質量保護技術,推進耕地質量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加強對農民和其他耕地使用者的教育與技術培訓。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組織開展耕地質量保護宣傳和指導工作,負責對農民進行耕地質量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章 監測與評價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開展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耕地質量調查與評價工作,調查耕地質量狀況,對耕地質量進行評價,建立耕地質量檔案,並向同級政府提出耕地質量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實行耕地質量等級認定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和耕地環境等因素對耕地質量進行等級認定,認定等級情況作為考核耕地質量提高或者降低的依據。具體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動態監測網路和預警系統,預測預報耕地質量動態變化,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耕地質量監測和預警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監測點,並設立永久性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變動耕地質量監測點的基礎設施和永久性標誌;確需變動的,應當經批准設立監測點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將耕地質量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考核。在每屆任期屆滿前,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一)有關耕地質量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培訓;
(二)耕地質量保護規劃的制定和耕地質量的保護、土壤恢複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
(三)耕地質量的調查、評價、監測、認定等資料庫及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四)耕地養護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和指導;
(五)肥料的試驗、示範、推廣和管理;
(六)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承擔耕地質量等級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補充耕地的驗收工作;
(七)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耕地質量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耕地所有者與使用者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損壞耕作層未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者依法賠償;逾期未修復或者未依法賠償的,處以耕作層修復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危害耕地質量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危害,治理恢復,並依據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占用或者損毀農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變動耕地質量監測點永久性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及時恢復原狀,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損壞或者擅自變動監測點基礎設施的,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十一屆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耕地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農業生產最基本條件。制定耕地質量保護條例,依法保護我省耕地質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我省是農業大省,現有耕地總面積8368萬畝,其中黑土地面積占73.7%,高、中、低產田各占耕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過去三十年來,在糧食產量大幅增加的同時,由於缺少有效的耕地質量保護和環境治理,加之掠奪式經營,導致我省耕地質量出現了下降趨勢,表現為腐殖質變薄、耕作層變淺、有機質減少、養分失衡、土壤板結、沙化鹼化及污染加劇等。以黑土為例,從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30年間我省黑土腐殖質層減少了5~10厘米,黑土耕層有機質含量如今大都在3%以下,而且正在以平均每年1‰的速度下降,而恢復1厘米的黑土表層需要400年的時間,如果不採取有力措施遏制這種現象,按照這種趨勢繼續下去,再過30年,我省黑土地的生產能力將受到嚴重影響。從當前看,保護耕地質量,迫在眉睫。從長遠看,保護耕地質量,對於保障糧食安全、農業生產能力的可持續發展及農村社會生態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把耕地質量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自省十一屆人大以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便著手計畫條例的制定工作,並將其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工作要點,納入常委會立法計畫。考慮到這部法規是關係農業農村全局的基礎性法規,涉及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因此,經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決定由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起草。2009年3月初,委員會制訂了工作方案,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鑒於國家尚無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兄弟省(市、區)也缺乏這方面的立法經驗,領導小組認真研究了國家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於4月末形成了條例草案草稿。5月至6月,領導小組就條例草案草稿進行了反覆的討論和修改,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7月,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了有各市州人大農委和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耕地質量保護座談會,意在總結各地長期實踐積累的成熟的經驗和做法,聽取各地對條例草案初稿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中予以吸收、豐富和完善。座談會後,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修改,形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發給180名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9月,領導小組分別召開有農業、國土、發改、財政、林業、水利、環保、氣象等部門負責同志和有關專家學者、立法諮詢員參加的論證會,徵求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10月,由楊紹明副主任帶隊,赴河南、安徽等省進行了立法調研,借鑑外省的經驗。同時,委員會組成調研組到長春、吉林、四平、遼源等地,針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使得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充實、完善,形成條例草案。11月初,省十一屆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會議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多次反覆修改,比較成熟,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耕地質量保護的職責和投入問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耕地質量保護的主要責任者。目前,我省專項用於耕地質量建設的經費很少、投入嚴重不足,面臨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嚴重製約了我省耕地質量的全面提高,迫切需要從投入機制上解決上述矛盾,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建立健全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所需經費在同級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
(二)關於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中各個職能部門協調關係問題。根據省政府關於省農業委員會“三定”方案中明確的工作職責,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耕地質量有關行業標準負責耕地質量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中的主要責任。但是,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其內容包括山、水、田、林、路、生態的綜合治理,建設過程中涉及到農業、國土、水利、林業、環保、農業綜合開發等多個部門,僅依靠一個部門很難達到耕地的綜合治理、質量提高的目的。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制定耕地質量建設規劃,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保、水利、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中低產田改造、標準糧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耕地質量建設工作。”
(三)關於耕地的養護和獎勵問題。耕地養護的主體是農民,但由於目前體制和政策等原因,沒有依據制定針對農民養護耕地的強制性措施,只能通過鼓勵和獎勵的方式,引導和激勵農民搞好耕地質量的養護。條例草案的第三章對耕地使用與質量養護進行了規範,並做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制定補貼政策和鼓勵措施。”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以及評價標準問題。加強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是搞好耕地質量建設的前提條件。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計畫,建立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開展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工作。”為了使耕地質量評價工作有據可依,根據我省目前開展耕地質量評價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耕地質量評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要求省政府在條例出台後,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確定的耕地質量驗收技術規範、耕地地力類別劃分等標準和前期工作取得的經驗,結合本省耕地質量特點,制定出我省的耕地質量評價標準體系,為全省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提供技術規範和指導。
《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我省近年來由於缺少有效的耕地質量保護和環境治理,耕地質量出現下滑趨勢,為切實保障農業的穩定發展,促進耕地質量的恢復和提高,出台這部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法工委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在省內進行了立法調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通過吉林日報和省人大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3月9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分管領導參加了會議,省政府農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3月18日,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並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明確耕地所有者、使用者保護耕地的義務。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耕地質量保護原則中,增加所有者與使用者為主體的內容。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各單位職責中,增加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耕地使用者的責任與義務。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農田基礎設施保護中,增設一款耕地使用者對農田基礎設施看護的義務。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土地承包管理中,第一款從土地承包方的角度設定農民對耕地具有養護義務,以提高耕地地力;第二款增設土地經營權流轉後由土地受讓方繼續承擔耕地養護義務的規定;另外,還增加了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相應耕地養護義務的規定;第三款增設關於耕地使用者提高地力等級,給予獎勵的規定。
二、草案第十一條,關於剝離耕作層土壤的規定。根據有關方面意見,經與國土部門溝通後,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剝離耕作層土壤“按照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指定地點存放”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關於耕地質量認定製度的設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國土部門提出與國土部門所承擔的職責有所重複。法制委員會認為,農業部門對耕地質量的等級認定是作為考核耕地質量提高和降低的依據。根據國土資源部〔2001〕255號《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和本條例第二條關於耕地質量概念的界定,建議本條中耕地質量認定製度應當側重從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的角度考慮,同時規定其具體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省國土部門同意對這一內容的修改意見。
四、草案第三十九條,關於耕地質量糾紛的鑑定問題。根據有關方面意見,耕地質量糾紛由農業部門進行鑑定不合適,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組織來做更為合理。因目前沒有比較成熟的處理糾紛的經驗和程式,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本條例中暫不作規定。
五、法律責任部分,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條對損壞耕作層的處以被損耕地每平米50~100元的罰款過重,不具備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為按修復費用1~3倍罰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沒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三倍以下罰款”的表述模糊,應當設定下限,法制委員會建議設定一倍以上的下限(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部分條款進行了順序調整和文字表述的修改。
《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見修改,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3月29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30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文權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農委有關領導和同志列席了會議,30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問題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由村民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建議將二者表述順序對調,條例中涉及此內容的都應當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表述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但由於實際中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土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發包占絕大多數,所以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有一定道理。從實際考慮,建議進行修改,作順序調整,條例中涉及的其他條款一併修改。
二、第十三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生態環境除營造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外,還應當增加其他措施。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綜合措施”的表述。
三、第十五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中第七項“農業機械設施”應當保留,修改為“農用機械設施”。法制委員會認為,考慮到農業機械設施不屬於田間基礎設施,所以上次審議時刪除了該內容。“農用機械設施”的表述也不準確,經過與省政府農委溝通,按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其表述為二項內容,一是農田機械設施;二是農田生產保護性設施。
四、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使用大型先進農業機械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放在此處表述不合適,與本條不屬於同一類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因其屬於鼓勵條款,建議合併到第二十二條,作為第二款。
五、第十九條第三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款中關於獎勵的規定目前實際工作中很難做到,不具有操作性,與總則中第七條獎勵的內容有也所重複,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該意見。
六、第二十條第二項,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禁止施用固體廢物應當修改為禁止傾倒。法制委員會認為,關於禁止傾倒的內容在前麵條款已經有所規定,本條是強調耕地使用者禁止以固體廢物作肥料的行為,建議修改為“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不符合標準的固體廢物作肥料的”表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中第三項內容關於施用應當登記而未登記肥料、農藥的內容應當保留。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恢復原條款,並根據省政府農委意見,作了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中第四項內容關於過度施用農藥、化肥的規定應當保留。法制委員會認為,禁止條款中要求的事項必須明確,而過度施用的表述不準確,也無法操作。建議從正面倡導的角度規定,表述為“科學合理施用農藥、肥料”,合併到第二十二條,作為第一款。
七、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七條對損毀田間基礎設施的處罰與第三十九條損壞質量監測點基礎設施的處罰情節相差不大,但罰款幅度相差較大,應當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這一意見作相應修改。
還有一些審議意見,經法制委員會研究,沒有採納,已經分別和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個別溝通匯報,他們表示同意。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