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黑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3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7月1日
條例全文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黑土地保護及有關的治理、修復、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優質土地,具體包括黑土、黑鈣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漿土、水稻土等土壤類型。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遵循合理規劃、保護優先、用養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數量與質量並重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承包者與經營者實施、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
黑土地保護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土壤性狀,保護、修復黑土地微生態系統,促進生產與生態相協調。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黑土地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確定相關部門的黑土地保護職責,並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和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農業、林業、環保、草原、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黑土地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安排黑土地保護項目,將黑土地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建立包括財政資金、各類社會資金在內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黑土地保護資金籌措,加大黑土地保護先進技術研發與推廣、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剝離、鹽鹼地治理、防風固沙、河湖連通、污染監測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黑土地保護科研創新,培育科研體系,培養專門人才,加大經費投入,加強成果轉化套用,提高科技供給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能力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建立黑土地檔案和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黑土地的義務。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自覺對黑土地進行養護,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黑土地保護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落實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每年6月25日為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黑土地保護日組織開展黑土地保護主題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評價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黑土地數量和質量情況開展調查,確定各類黑土地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在調查基礎上科學編制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編制規劃時應當體現整體連片的理念,避免黑土地規劃碎片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省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 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質量標準和分等定級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黑土地分布情況和質量等級建立黑土地分類保護制度,將黑土地劃分為重點保護類和治理修復類。
第十六條 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及重大調整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充分徵求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黑土地質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定期進行質量評價,建立質量檔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監測制度,確定黑土地監測站(點),建立監測網路,監測土壤理化性狀、黑土層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狀況等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黑土地監測信息,預測預報黑土地數量和質量動態變化情況,建立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監
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範區和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園區建設,逐步探索黑土地保護新模式。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劃定黑土地的邊界,對黑土地數量和質量實施嚴格保護。
第二十一條 按照我省中東西不同區域資源分布、自然生態等差異化特徵,中部地區對耕地中的黑土地進行重點保護,東部地區對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進行重點保護,西部地區對耕地、草地、濕地中的黑土地進行重點保護,沿江河流域對沖積形成的黑土地進行重點保護。
重點保護類黑土地應當實施農藝調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層變薄和土壤質量退化。
治理修復類黑土地包括質量嚴重退化或者污染嚴重的黑土地,應當實行輪耕、休耕或者退耕還林、還草、還濕以及採取土壤工程技術等污染防治措施推進連片治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耕地質量等級對不同質量耕地採取差異化利用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引導扶持土地承包者、經營者實施秸稈綜合利用措施。
應當政府肥力及化類耕地,的,措施,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支持有機肥料的研發、生產和施用,鼓勵土地經營者積造、施用農家肥等有機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對坡耕地、風蝕沙化土地、侵蝕溝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加強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後管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推廣水肥一體化等技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黑土地保護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進行重點整治,對因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黑土地進行恢複利用,對村屯周圍及閒散土地、通道進行造林綠化等保護性利用。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表土剝離標準、技術規範和具體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高標準農田建設、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復墾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表土剝離補貼標準,建立完善表土剝離、存儲、交易、利用等管理機制。表土剝離的收益應當用於黑土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更新改造現有防護林,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蠶食林地和草地,對已經開墾、蠶食的林地和草地應當限期恢復。
東部地區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營造植物保護帶。
嚴禁在植物保護帶內從事開墾、開發和放牧活動。
第三十四條 西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黑土地的生態環境保護,採取農藝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強鹽鹼土和風沙土綜合治理。
西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沙治沙規劃,營造防風固沙林,加強防沙治沙監督管理
西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列支專項資金用於鹽鹼土和風沙土治理、防沙治沙。
第三十五條 西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過境雨洪和灌區退水等水資源向重要湖泡、濕地供水,保障濕地生態安全,提高區域水生態保護能力,並將相關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草畜平衡制度,對草原載畜量進行定期核定,實行動態管理,採取多樣化飼養方式,防止草原超載過牧。
草原經營者應當採取人工種草、草地圍欄等多種措施,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
第三十七條 西部地區在嚴重退化和生態脆弱的區域實行草原禁牧和休牧制度。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應當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應當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的,應當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已經批准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的種植方案,不得擅自改種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或者林木。
第三十八條 禁止盜挖黑土。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計畫,設定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點,完善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路,對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限制使用並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土壤環境。從事畜禽、水產規模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達標排放或者綜合利用。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傾倒廢水及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黑土地污染地塊調查及環境風險評估。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復。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礦產資源開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黑土地保護生態補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結合本地實際,對下列黑土地保護措施進行財政補貼:
(一)秸稈綜合利用;
(二)測土配方施肥;
(三)有機肥施用;
(四)輪作;
(五)休耕;
(六)人工種草、草原圍欄封育、深松補播和季節性禁牧;
(七)退耕還林、還草、還濕;
(八)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土、農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並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五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督察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督察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對黑土地保護不力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完善司法與行政執法程式銜接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四十九條 對破壞黑土地資源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黑土地承包者、經營者應當對在生產中對黑土地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未實施表土剝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表土剝離的,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設施,造成草原植被嚴重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的,或者擅自改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盜挖黑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開展恢復原狀活動,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畜禽、水產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排放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排放廢水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傾倒廢水及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違法生產和銷售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業投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有關資質證書。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依法確定的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控制污染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未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黑土地使用及保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從事黑土地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給黑土地保護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