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未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夫妻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節育措施。未按規定採取節育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1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採取節育措施為止。”
二、第五條修改為“計畫外懷孕又未主動終止妊娠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10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終止妊娠為止。”
三、第六條修改為“凡流動育齡人口,未按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2元的計畫生育管理費,直至取得《流動人口婚育證》為止。”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計畫外生育的,除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處理外,同時由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給予夫妻雙方各降一級工資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收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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