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糾正,可並處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和菸頭等廢物的,罰款人民幣1-5元;
(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罰款人民幣5-20元;
(三)在城市建築物、衛生設施上刻劃、塗寫或者未經批准張貼張掛宣傳品的,罰款人民幣10-100元;
(四)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罰款人民幣100-200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含門前三包)清掃保潔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單位,罰款人民幣50-500元;
(六)運輸液體、散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覆蓋、捆(扎)包,造成泄露、遺撒的,罰款人民幣50-400元;
(七)臨街建築工地未設定護欄、圍布或者圍牆遮擋的,施工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罰款人民幣400-2000元;
(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拆遷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罰款人民幣500-1000元,並責令改正或恢復原狀。”
二、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未經批准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可並處人民幣5-50元罰款。”
三、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城區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罰款人民幣100-1000元;
(二)未經批准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屬經營性的,罰款人民幣1000-5000元;屬非經營性的,罰款人民幣200-1000元。”
四、第四十條修改為“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五、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含插建)不按規定建設環衛設施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工程驗收,並責令補建環衛設施。”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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