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在2010.12.22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在2010.12.22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十四屆四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在2007.08.2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已經2007年8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屆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以下簡稱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凡產生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後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清運、處置手續,予以備案;刪除第五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不備案的,責令其備案,並處以...
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五條規定,未到公安機關備案的,責令其立即履行備案,並處100元至200元罰款。《吉林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第76號令)刪除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松花江市區江段越冬水禽保護的暫行規定》(第83號令)標題修改為: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
條例修改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暫行管理辦法》(第72號令)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收運、消納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日常工作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