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2月10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修改明細,修改後條例內容,

修改明細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凡產生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後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清運、處置手續,予以備案;
刪除第五條第四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不備案的,責令其備案,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修改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渣土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渣土(以下簡稱渣土)是指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建設、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殘土等廢棄物和供熱中產生的爐渣。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產生、運輸、處置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是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設、公安、規劃、環保、房產、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產生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代為辦理清運、處置手續,領取清運證後方可清運和處置。
新建、改建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和產生渣土500立方米以上(含500立方米)的工程項目,須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手續。
新建、改建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項目和房屋修繕、裝飾及供熱中產生的渣土,由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的,建設部門不予發放開工許可證。
第六條 清運渣土的車輛應保持車體外觀整潔,並嚴密苫蓋、密封,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沿途散落、泄漏。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渣土堆放、回填、傾倒場地,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堆放、回填、亂倒渣土。
第八條 凡產生渣土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繳納處理處置費:
(一)委託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代為清運垃圾的,每噸繳費20.00—35.00元;
(二)自運到垃圾場的每噸繳費4.50—8.50元。
第九條 凡需用渣土回填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安排回填時限、地點等。
第十條 渣土的堆放、處置場地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有計畫地預留和建設。
第十一條 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侮辱、毆打監察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的,除責令其按規定期限補辦手續外,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清運渣土的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散落、泄漏,除責令其限期清掃外,並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擅自設定渣土堆放、回填、傾倒場地或在非指定地點堆放、回填、亂倒渣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渣土處置費的,除責令補繳費用和按應繳費用5%收取滯納金外,並處以應繳費用1倍至2倍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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