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市西寧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2004年4月5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西寧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及其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建設、拆遷、修繕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環保、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條 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處置和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畫實行申報制度。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及消納處置場地。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市轄區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畫,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畫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處置,對不予辦理處置的,應書面答覆。
第七條 建築工地、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窪池的受納單位和個人須到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安排調度。跨行政區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調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八條 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要求設定圍欄、圍板或圍牆;
(二)物料應堆放整齊;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設定車輛沖洗設施,車輛上道行駛不得污濁路面;
(四)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採取防溢漏、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單位,應具備與承運任務相適應的條件,運輸車輛應有防撒落、飄揚、滴漏的措施,實行密閉加蓋。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及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應有專用車輛運輸。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託具備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一條 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單位或個人,應向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審查核定。市轄區內跨行政區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對不予辦理的,應書面答覆。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應當載明運輸單位、路線、時間和處置場地。辦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行,並按指定的處置場傾倒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過程中不得超載、撒漏。嚴禁無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車輛承擔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不得偽造、出借、塗改、轉讓和買賣。
第十四條 設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國家環境保護及城市環境衛生標準,須經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第十五條 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實行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則,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標準的制定、調整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須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並採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後應將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乾淨。
第十七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30日內將工地剩餘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乾淨,並經城市渣土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申報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畫,擅自處置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無運輸證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傾倒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已傾倒的應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恢復原狀。並按傾倒量每立方米處以200元罰款;
(四)偽造、出借、塗改、轉讓、買賣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的,沒收其運輸證,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運輸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車輛不作防撒落、飄揚、滴漏,造成泄漏、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的,責令限期撤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撤除,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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