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西寧市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實際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 編號:第44號
  • 市長:王小青
  • 施行時間: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類型: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44號
《西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 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 長 王小青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實際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遵守國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職權。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農業、林業、畜牧、土地、交通、建設、環保、地礦等部門應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確定的任務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水土流失嚴重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目標責任制,作好防治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個體私營業主,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等形式,治理、開發荒山、荒坡、荒溝、荒灘,並在資金、能源、糧食、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等形式,治理開發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其使用權和受益權法律保護,允許繼承、轉讓。
在簽訂的治理開發契約、協定中應當列入防治水土流失的內容。
第八條 經過治理驗收合格的小流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誌;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成果的管護,落實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天然植被和其它治理成果。在生產建設施工中確需占用、拆除或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應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其實際價值予以補償。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禁墾區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所在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計畫,限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域開荒、挖砂、採石、取土。
(一) 25度以上陡坡地;
(二) 河流兩岸行洪區、堤壩坡面;
(三) 溝壑邊坡、溝頭上部水流集中地帶;
(四) 林地、灌區、乾渠坡面、排水渠、閘涵附近;
(五) 山崩、滑坡、塌方危險地段及易產生土石流地區;
(六) 鐵路、公路的路基邊坡及道路綠化地帶;
(七) 其他易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地區。
第十一條 在本市範圍內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進行城市建設,開辦礦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鄉鎮集體組織或個體採礦、建廠,必須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辦理其它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在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其它活動中排棄的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必須按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地點堆放。禁止將固體廢棄物倒入河流、水庫、澇池、溝渠、公路兩旁。
工程竣工後,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砂土存放地的裸露地面,必須採取整治措施、恢復表土或植被。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工建設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單位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負責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在本市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進行城市建設,開辦礦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業,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在本市開辦鄉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開墾荒坡地、申請採礦以及從事其它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建設生產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規範進行。
第十七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應列入項目前期費用和生產成本中。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方案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分別在30日或15日內辦理審批手續。
對特殊性質或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條 經審批的建設和生產項目,其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建設生產單位和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原批准單位審批。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對鐵路、公路兩側防護林進行採伐,嚴格控制對各種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農田防護林進行採伐,對必須採伐和更新的林木,其制定的採伐、造林、跡地更新方案,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政府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應當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須負責治理,所需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和生產費用中列支。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可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三條 占用、拆除、破壞水土保持設施以及地貌、植被的補償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按《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分別情況處以罰款。
(一) 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土層瘠薄、植被稀疏易沙化地區開荒的,每平方米處以1-2元的罰款;
(二) 採伐成片林木、開墾荒地、採金、破壞草地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每平方米處以2-5元的罰款;
(三)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取土、挖砂、採石的,處以5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機構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無理阻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監督檢查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尋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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