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屬性:市政工程設施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四章 城市橋涵管理,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第七章 罰 則,第八章 附 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
《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邊坡、路邊溝、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路堤、街頭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護欄;
(二)城市橋涵:橋樑(立交橋、高架橋)、涵洞、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溝、窨井、泵站、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廣場、橋涵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三條 西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市規劃、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先地下後地上和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義務,有制止、檢舉損害市政工程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和養護維修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政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畫配套建設。
第八條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辦理竣工手續並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返工。建設項目實行保修制度。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定期巡視檢查,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施工現場應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設定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未經批准在道路上行駛;
(四)其他損壞、侵占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接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領取許可證後,方可按批准的期限、範圍、地點占用。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持市規劃部門批准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挖掘修復費,取得挖掘許可證後,方可按規定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在冬季(從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內不得開挖,大修後的道路3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應根據工程量分段實施,每段須在7日內完工復原。少數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7日內完工復原的,挖掘單位應說明理由,並提供不能在7日內完工復原的分析論證報告,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批准的期限完工復原。
第十五條 因基建施工等原因,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布通告。
第十六條 因地下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需要開挖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挖掘單位或個人應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收取,按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城市橋涵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橋涵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證橋涵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條 在城市橋涵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涵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超限車輛未經批准或未採取防範措施擅自通過;
(四)其他損壞橋涵和威脅橋涵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超過橋涵負荷量的機動車輛過橋時,必須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排水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拆建、堵塞、占用排水管渠及附屬設施,擅自在排水管渠截流取水;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排水管線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築物、建築物;
(三)向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向排水渠內傾倒垃圾、渣土、雜物或排入建設施工中的灰漿、泥漿以及直接排入糞便;
(五)擅自接入排水管渠或改動排水設施;
(六)其他妨礙、損害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由於單位或個人的行為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必須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凡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並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道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養護與維修,接戶支管由排水用戶負責養護與維修。
第二十七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城市排水設施堵塞、冒溢的,由責任者承擔疏通費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建築物都不得占壓城市排水管線。確需臨時壓占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限期清除。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攀登路燈桿,故意打砸路燈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路燈桿上架線、安置其他設施;
(三)偷盜或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周圍堆放物料、違章建築、挖坑取土;
(六)其他損壞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需要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費用。因特殊原因暫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應當經供電部門同意,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並繳納電費。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 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樹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園林部門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三)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不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四)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
(五)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排水許可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可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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