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經2014年5月2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2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挖掘計畫與許可、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法律責任、附則5章3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頒布的《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 時間:2014年5月29日
- 編號:第131號
- 市長:王予波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挖掘計畫與許可,第三章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予波
2014年6月21日
管理辦法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活動,有效發揮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設管網設施等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督管理,並牽頭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並聯審批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並聯審批工作。
規劃、公安、財政、發改、城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挖掘計畫與許可
第五條 因管網新建、改(擴)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關管線單位應當於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年度挖掘項目計畫。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道路挖掘計畫,並向社會公示。道路挖掘計畫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編制道路挖掘計畫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計畫相協調;
(二)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三)具備條件的管線工程安排一槽多線分層鋪設;
(四)嚴格保護橋樑、涵洞、邊坡、擋牆及其他管線設施。
第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許可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畫進行挖掘並聯審批,並建立批後管理制度。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及其有關設計檔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申請書;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挖掘城市道路的書面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批准的有效檔案;
(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道路修複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進度計畫、交通組織措施、機械配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廢棄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護等內容;
(四)挖掘施工單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城市道路挖掘項目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工前3日發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搶修,並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
(一)未列入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畫的;
(二)申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6月、7月、8月)挖掘的;
(三)申請在冬季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挖掘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後未滿3年的;
(五)新建、改(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
(六)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設同類管線的;
(七)未提供有效檔案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八)申請人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挖掘。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
第十四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因特殊需要冬季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 挖掘施工單位在開挖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照施工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施工,並預留臨時通道,確保車輛及行人的出行安全。
挖掘城市道路對其他公共設施和專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挖掘施工單位在挖掘開工後,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組織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第十七條 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公示牌。公示牌應載明挖掘人、挖掘起訖日期、挖掘範圍等內容。
第十八條 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按照標準設定圍擋、交通安全警示標誌,夜間應當設定警示燈。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採取分段開挖,分段修複方式,修復施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橫向挖掘的,應當日回填,道路面層應當採取臨時硬化措施。
因特殊需要在冬季進行道路橫向挖掘、搶修的,應當使用天然砂礫進行管溝回填。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修復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統一實施。
修復施工單位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取。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上土方由道路修復施工單位進行回填,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下土方由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進行回填。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完成修復的次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對道路修復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復施工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執行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手續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違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在施工過程中未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頒布實施的《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