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條例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基本信息
《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1998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24日青 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各城市規劃區內實施規劃管理、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橋頭鎮規劃區、城關鎮規劃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城市規劃,負責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檔案。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城市規劃,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安排城市各類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城市土地的區位與價值,保證城市土地得到科學、合理和充分利用。
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各類開發區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建設規模,合理利用現有的各項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自然環境和文物古蹟。
第十條 舊區改建應堅持成片開發的原則,不得零星改建、插建。
舊區內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住安全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原地擴建或者改建,應根據城市規劃逐步遷出。
舊區內尚不具備改建條件的危陋建築物、構築物,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按原規模進行安全性維修。
第十一條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執行西寧市有關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等技術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沿城市規劃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設施徵用土地時,應代征毗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的一半或者全部,並負責拆除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徵用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暫不使用的,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不得影響通信、廣播電視通道、城市高壓供電走廊、地上地下管線、防洪防汛及機場、鐵路運行。
第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的綠化用地面積,按西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報請批准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在15日核心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式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效批准檔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建設地段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或者1:1000),向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檔案,進行現場踏勘後,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執,並於10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城市統一坐標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
(四)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圖後,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一般工程在10日內,重大工程在20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申請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又未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指標的,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第十七條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和村民占用集體土地,用於鄉鎮企業或者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沿城市道路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應當到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選址定點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須向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市或者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不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又未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臨時用地到期確需延期使用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在臨時用地使用期間,如遇國家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歸還。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形、地貌。確需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廢渣、垃圾和圍填水面等,必須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涵、廣場、停車場、地上地下管線、防災工程、綠化美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設施的,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效批准檔案,向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踏勘後,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方案設計;設計方案經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下階段設計;
(四)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施工圖,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規劃管理費和城市市政設施配套費;
(五)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委託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完成放線工作,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無誤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批准的施工圖進行建設。
未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取得規劃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設計;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6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條 確需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當經原發證機關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符合規劃道路紅線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後退紅線的要求。沿街建築物的門廳、踏步、櫥窗以及突出外牆的廊、柱、陰陽台等不得占壓道路紅線。
第三十條 改變城市主要街道沿街建築立面進行裝飾裝璜的,須報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必須設定公共廁所、停車場和人流集散場地、消防等配套設施,並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道路、橋涵的地下管網、電纜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建設居住小區,應當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市政基礎設施、環衛設施、公共綠地、文化體育設施、教育設施、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居委會辦公用房等社區管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知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工程竣工驗收,並提供有關竣工資料。對規劃驗收合格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市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用地內的施工臨時設施,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拆除。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性建設的,由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築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後必須自行拆除,恢復原貌。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在使用期滿前1個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建築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無條件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抵押、買賣臨時建築和改變批准的使用性質和結構。
第三十四條 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個月內不施工又未申請延期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條 利用臨時建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時,應當持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並依法追究違法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未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拆除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一)侵占城市道路紅線區域的;
(二)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公共場地的;
(三)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防洪、防汛構成影響的;
(四)對市政工程設施、城市高壓供電走廊和地上地下管線構成影響的;
(五)對機場、鐵路的正常運行構成影響的;
(六)對城市電信、廣播、電視通道構成影響的;
(七)影響毗鄰建築日照、採光、消防、衛生防疫的;
(八)擅自改變臨街建築立面,影響市容景觀的;
(九)在臨時性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到期不拆除,臨時性用地期滿不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繼續使用的;
(十)其他影響城市規劃的。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或者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審批許可權或者不按城市規划進行審批的,由上一級機關撤銷其所發證件或者批准檔案,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審批單位依法賠償,對直接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5年6月26日經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該《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98年,西寧市人大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制定並實施了《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該條例對規範我市規劃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重點強調了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對城鄉一體性規劃提出了新規定和新要求,我省實施辦法也列入了重新制定的立法程式,《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所規定的規劃管理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並且已經沒有上位法依據。2010年,根據全國人大法規清理的有關要求,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廢止了該條例。
五年來,我市的規劃管理工作一直依據上位法開展,由於上位法對於規劃實施、違法建設查處等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出現了較多的執法空白點,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涉林涉農等臨時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違法責任明確量化等;同時我市的規劃管理工作也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需要固化。因此,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在我市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範我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職能,促進我市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重新制定適應我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2年《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實施後,我市就已經啟動了《條例》的調研工作;經過兩年的調研,於2014年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市規劃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起草工作,市人大城鄉建設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修改等。在起草過程中,工作小組廣泛徵求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法律專家和規劃、建設領域相關專家的意見。《條例(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市人大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了初審,並經西寧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統一審議的有關要求,開展了徵求意見和相關調研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諮詢組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上登載《條例(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三是召開座談會,分別徵詢市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企業代表、相關專家和學者、基層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四是與省人大環資委提前溝通,徵集了省級規劃部門、規劃專家和部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2015年6月26日經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後表決通過。
三、《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分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城鄉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八條。立法的總體指導原則是依據城鄉規劃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實際,進一步充實、細化有關的管理內容,增強城鄉規劃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現就《條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條例》第三條對城鄉規劃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的分工以及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二)關於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條例》第七條對城鄉規劃編制及審批的層級作了規定。第八條強調了同級人大的審議監督層級。為了加強特殊區域規劃的編制,第九條和第十條對本市經濟開發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及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式作了規定。第十一條對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審批程式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使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更加合理,第十三條還明確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並規定了評估的方式和報告的提交機關。此外,第十五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更正、深化、修改等作了具體化的規定,使其更符合我市實際。
(三)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
《條例》第三章結合我市規劃管理制度,對建設用地、建設工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了規範。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實施的“規審會”制度,第二十條規定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的內容。針對我市建築對採光要求較高的實際,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報送日照分析報告”。根據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實際管理現狀,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一建設新型社區”。為了加強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和統籌建設,避免重複開挖,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各類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橋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及管線單位建設項目的審核制度,同時強調“城市規劃中確定應當建設地下管廊的道路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管線單位不得單獨敷設管線”。針對目前涉農、涉林和設施養殖臨時建設項目管理責任不明確的實際情況,第三十四條對此類項目的審批、建設、拆除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監督檢查
《條例》第四章根據城鄉規劃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分別從政府監督、公眾監督和舉報投訴制度、人大監督、違法查處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作了規定。為了加大違法建設查處效率和查處力度,結合我市實際,第四十條規定了以區、縣人民政府為查處主體,街道鄉鎮組織巡查、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的違法建設行為查處體系。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第五章對照城鄉規劃法和我省實施辦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補充和細化性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施工圖審圖機構等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責任。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針對上位法責任設定較為籠統的情況,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和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並設定了較為量化的法律責任,便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規範行政執法權,也更符合本市目前的管理實際。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6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環資委提前介入,先後多次與西寧市人大進行聯繫溝通,了解條例修改、審議進程。一審通過後,西寧市人大將條例文本送環資委徵求意見,環資委將條例文本分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環資委委員、省住建廳、法制諮詢組成員和省內專家徵求意見。6月16日,西寧市人大召開條例論證會,環資委應邀參加,並將意見建議反饋西寧市人大進行研究,西寧市人大在二審稿中予以採納。7月6日,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條例正式文本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在此之前,環資委將條例電子文本送各專門委員會、本委委員徵求意見,7月7日,環資委召開第十五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逐條進行了認真審查。委員會認為,制定《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條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西寧市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為了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我委修改和增加了有關管理方面的重要內容,使之更加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
經主任會議同意,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同時刪去該條第二款。
二、建議將條例第十條修改為:“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三、建議將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議在條例第十六條增加“城市新區、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設立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將條例原第二款修改為:“舊城區的改建,應當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強度,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築密度,嚴格限制零星插建”。作為該條第三款。
五、建議增加“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的內容,作為條例第十七條。
六、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土地有關證明檔案”修改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修改對照稿第二十三條)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相應的修改。條例(修改對照稿)按照上述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修改後的條例為六章四十九條。
以上審查報告連同(修改對照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和省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對該條例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環資委的審查意見,並認為制定《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對進一步規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更好的發揮規劃對城鄉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職能將起到規範和促進作用。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也符合西寧市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23日,環資委召開第十六次委員會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討論,對條例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條例第一條“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前增加“科學”二字。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第二條“必須遵守本條例”,修改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第六條修改為:“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鄉鎮企業”修改為“中小企業”。
此外,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標點符號等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修改意見連同條例建議表決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