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

西寧市為了保障西寧市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
  • 地點:西寧市
  • 屬性:人民政府令
  • 時間: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西寧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寧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西寧市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寧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工程;
(三)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築高度、層數、面積、立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規定要求的;
(四)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期限已滿,未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五)侵占河道及其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四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西寧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城建監察隊伍和市防汛部門,負責查處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區規劃(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區城建監察隊伍和區防汛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內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受委託組織,必須以委託組織的名義執法,但是對於侵占河道及其他影響防洪安全的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防汛部門可以自己的名義執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下列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必須予以拆除:
(一)侵占城市規劃道路、規劃河道、規劃園林綠地的違法建設;
(二)占壓地下公用自來水管、雨污管、電力、電訊、煤氣、供熱等管線的違法建設;
(三)直接影響防洪、泄洪及供水工程安全的違法建設;
(四)明顯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違法建設;
(五)嚴重影響毗鄰建築日照採光、消防、衛生防疫的違法建設;
(六)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違法建設;
(七)位於近期建設規劃控制範圍的違法建設;
(八)逾期不拆除的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九)違法建設被責令停止施工而繼續進行建設的。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建設項目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對違法建設的單位或個人開具《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違法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後,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對繼續違法建設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八條 違法建設影響城市規劃,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建設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土建工程造價4%-6%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採取改正措施後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按前款規定履行處罰後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可予以保留,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第九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未按本辦法規定接受處理完畢之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建設申請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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