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職責。
2.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審批職責。
3.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職責。
4.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幹線等設施審批職責。
5.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許可職責。
6.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方案審批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劃入的職責
1.將原城鄉規劃局城鄉規劃職責劃入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2.將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城市建設、建築市場管理職責劃入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劃出的職責
1.將城鎮燃氣經營、設施改動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將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核發、勞務分包序列資質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3.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4.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契約備案、招投標備案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5.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6.將西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監督備案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7.將青海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規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職責。
2.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監督、檢查、指導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城鄉規劃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擬訂城鄉規劃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的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組織編制主城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重要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核和實施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道路、綜合管廊、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核;負責城鄉規劃區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及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
(四)負責城市風貌特色塑造的規劃工作;組織審查城鄉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及建築立面設計;負責城鄉規劃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中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改變建築使用性質、改變建築結構、外飾等審核及監督監察和查處。
(五)負責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規劃和建築市場違法案件。
(六)負責工程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徵收拆遷的協調和監管工作。
(七)承擔指導、規範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指導三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村鎮建設計畫、實施情況;指導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及危房改造、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建築節能、行業科技發展和城鎮減排的責任。執行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落實國家和地方標準,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擬訂城鎮燃氣、供熱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燃氣、供熱運營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
(十二)負責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審查工作;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配合行政審批服務局做好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專家評審、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督辦、資產管理、文書檔案、機要、黨委紀檢、群團、考核、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等工作;負責信息、新聞宣傳、機關安全保衛、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組織起草住房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財務和資金監管處
負責組織擬訂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擬訂規劃建設資金的收支計畫;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三)城市規劃處
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評估工作;負責三縣、工業園區以及管委會重大規劃的技術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城鄉規劃,下達年度規劃設計任務。
(四)城市設計處
負責制定城市風貌導則和城市設計指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方案、環境景觀規劃方案;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方案;負責城市雕塑、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等環境景觀藝術要素的規劃;負責歷史文化建築與街區保護規劃工作。
(五)建設項目技術審核處
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審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工作;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及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的制定,參與詳細規劃的審查、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論證;負責審查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及建築立面設計;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核。
(六)村鎮規劃建設處
承擔指導、規範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監督、檢查村鎮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村鎮規劃的技術審查和技術指導;負責對村鎮建設計畫、實施情況的監督;負責督導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村鎮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七)市政公用處
編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政設施開挖、占用進行審核;負責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目標考核;負責小城建項目方案審查及實施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建設方面的投訴。
(八)城市建設處
負責城市建設重大項目的論證儲備及可研工作,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編制建設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信息統計和行業經濟形勢分析;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和監管。
(九)建築市場監管處
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受理規劃建築市場投訴、舉報並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建築市場及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信息並監督實施;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推廣運用及管理;負責對城鄉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竣工核實;負責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市政交通規劃處
負責與國家、全省鐵路、國省道、高速公路等重大項目的研究、對接;負責組織編制和報批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城市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跨區域的重大市政、交通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及利用;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綜合管廊規劃。
(十一)科學技術處
承擔建築節能、行業科技發展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擬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城鎮燃氣供熱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供熱燃氣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燃氣、供熱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授權的供熱、燃氣公用行業特許經營項目,管理公用行業的安全質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測算供熱成本、價格調整及熱源建設費等標準;負責供熱、燃氣方面的投訴處理。
人員編制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