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由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西寧南北山綠化成果,促進南北山綠化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北山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管理。
南北山綠化的規劃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南北山綠化工作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統一規劃、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社會投資、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第五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南北山綠化和綜合開發工作,研究決定南北山綠化工作的重大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和考核南北山綠化管理工作,督導南北山綠化規劃的實施;
(二)劃定綠化承包責任區,確定承包方,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下達綠化任務;
(三)對承包方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和諮詢等服務,對承包方的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審核承包方的基本建設、景區景點建設、生態旅遊開發和多種經營項目,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辦理林權和土地確權的頒證工作;
(四)籌措造林工程及管護資金,協調實施供水、供電、灌溉、道路、通訊等綠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北山綠化建設及其管理工作。
林業、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公共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南北山綠化工作。
第六條
凡在西寧市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南北山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南北山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對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南北山綠化總體規劃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按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實施。
確需對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
第八條
嚴格控制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占用綠化用地的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綠化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林業、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給承包方進行綠化,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綠化組織機構,落實領導責任,確定專職現場負責人;
(二)根據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下達的綠化任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管護措施並組織實施,保質保量完成綠化任務;
(三)做好林地灌溉和林木撫育管護工作,及時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證林木成活率達到85%以上;
(四)維修養護好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修建管護房、微小型配套灌溉設施和便道;
(五)做好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盜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六)承包契約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作為綠化用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綠化。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集體土地、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尚未承包或者綠化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綠化。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耕地,實行退耕還林,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綠化。
第十一條
林地所有權人應當與承包方簽訂綠化承包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契約或者協定約定進行造林綠化,連續兩年未造林綠化的,林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契約或者協定,收回林地使用權,並讓承包方限期清理地上附著物。
第十二條
在承包區內修建直接用於綠化生產服務的設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承包區面積的3%,並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林業、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直接用於綠化服務的設施包括:
(一)管護房、辦公用房和林業物資倉庫;
(二)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設施;
(三)貯存種子和培育苗木的設施;
(四)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五)供水、供電、灌溉、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生態文化旅遊開發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南北山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南北山綠化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
(二)按規定完成承包區內的造林綠化任務;
(三)承包區內的林木覆蓋率不低於70%;
(四)景區建設項目的建築和設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景區面積的10%。
環保、規劃、建設、水利、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生態文化旅遊開發建設項目前,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權益保障
第十四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林木,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政府投資營造的林木歸國家所有;
(二)依法承包土地上營造的林木歸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三)承包或者租賃林地、荒地、荒山上營造的林木,歸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農戶在已經劃定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栽植的林木,歸該農戶所有;
(五)單位或者個人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六)義務營造的林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七)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合作營造的林木,有協定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協定的,歸合作方共有。
第十五條
劃撥或者承包給單位和個人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應當經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確認後,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權發證。
第十六條
承包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省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應得到切實保障,區(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承包方辦理或者完善有關權屬登記。承包方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以及經營權等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承包方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規定期限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承包區內林木覆蓋率不低於70%的情況下,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從事不破壞植被的種植業、養殖業、生態文化旅遊服務等多種經營和興辦教學、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第十八條
承包方用於南北山綠化的苗木,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納入計畫,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調配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南北山綠化造林及管護的勞務費、苗木稅率、綠化灌溉水電費,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經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經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可依法繼承、抵押、入股。
繼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道路配套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進行流轉,承包方在流轉時,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流轉過程中不得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質,不得造成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
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北山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林木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及時制止和查處侵占林地、破壞林木和綠化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綠化和農業用水,保障南北山綠化用水。
第二十五條
水利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承包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地質災害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文化遺產。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的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蹟、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由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休閒遊覽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務設施。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二)毀壞林木植被、砍伐樹木、採挖植物;
(三)放牧、打獵和擅自從事經營性的畜禽飼養活動;
(四)擅自修建建(構)築物和經營性場所;
(五)排放污染物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
(六)損毀綠化基礎設施;
(七)其他破壞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嚴禁採礦、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確因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進行採礦、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的,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並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三十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景觀、破壞生態、妨礙遊覽等與綠化無關的設施和工業項目,已建成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設施,應當改建或者拆除;已建成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應當外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私墓,已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根據建設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限期遷移或者深埋。
修建公益性生態墓地的,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現有的公墓一律不得擴建。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消防部門在公墓區劃定專門用火場地,設立專門用火設施。公墓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綠化、防火責任,禁止在專門用火場地和設施外用火。
第三十二條
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嚴格控制火源,嚴禁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承包方建立防火隊伍,劃定防火區域,落實防火責任。
承包方應當加強護林防火工作,制定防火滅火預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在承包區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並保持性能完好。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綠化承包方未完成綠化造林任務或者林木成活率達不到標準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照契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外,可處以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綠化基礎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南北山綠化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北山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5日審議通過了《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條例》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89年,省委、省政府做出綠化南北山的重大決策,成立了西寧南北山綠化指揮部,正式啟動了南北山綠化工程。1990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並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的《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條例》(共十九條)對加快南北山綠化工程建設步伐,保護南北山綠化建設成果等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目前,南北山綠化造林面積達24萬畝,基本建成了覆蓋整個造林區域的林灌網路系統、路網系統和管護設施,建成湟水森林公園等9個景區景點,對改善我市生態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南北山綠化工作出現了一系列的新問題、新情況,一是上位法規定和林業政策發生了變化,現行《條例》已明顯滯後,需要與相應法律政策規定進行對接。二是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發生了變化,立法目的更注重鞏固綠化成果、促進持續發展,適用範圍已擴展到南北山綠化工作的各個環節。三是南北山綠化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管理職能從行政命令向市場運行轉變,管理模式從承包綠化向權益保障轉變,管理重點從植樹造林向管護開發轉變。現行《條例》既不能完全滿足南北山綠化管理工作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適應南北山綠化成果保護與鞏固的現狀,因此,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計畫,2013年初,西寧市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成立起草小組,省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全程參與,市人大農牧環保委、法制委提前介入,開展了調研起草工作。2014年4月,《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相關職能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了溝通協調,在此基礎上,就《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了初審,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召開了座談會和法制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審,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共分6章36條,分為總則、綠化管理、權益保障、保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南北山綠化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因此,名稱為《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
(二)關於南北山綠化管理體制
《條例》規定了南北山綠化管理體制,第五條中明確了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責,南北山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南北山綠化和綜合開發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和林業、發改、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公共服務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南北山綠化建設和保護工作。
(三)關於綠化建設
南北山綠化作為全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區的一項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多贏”的工程,其規劃、建設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因此,《條例》在第二章中對南北山綠化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做了規範。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給承包方進行綠化,並且明確了承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審批主體、程式及許可權。第十一條明確了在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要嚴格控制占用林地建設開發項目。
(四)關於權益保障
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林木、林地的權屬爭議矛盾糾紛較為突出,為依法、公正解決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條例》第三章對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林木和林地的確權發證及流轉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承包方在土地使用、綠化建設、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林地可依法進行流轉,承包方在流轉林地時,應當徵求指揮部辦公室的意見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流轉過程中不得出現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和公有資產流失等現象。
(五)關於保護管理
南北山綠化的規劃建設已初具規模,制定嚴格的管護機制,做好後期保護管理是今後工作的重點。《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重點對南北山綠化指揮部、林業、水利、森林公安機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做了進一步的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對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文化遺產保護以及落實防火、安全等工作做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對違反南北山綠化保護和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禁止性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南北山綠化的可持續發展,督促承包方履行綠化責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對未完成綠化造林任務的處罰措施,而且對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承包任務又不採取措施改正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和有關權證。另外,《條例》還規定了其它違法行為的罰則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人大農牧委員會關於〈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的審查報告》和《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符合上位法規定和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實際,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農牧委員會於9月25日召開第七次全體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在徵求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性的畜禽屠宰均實行定點屠宰許可制度,沒有必要在本條例中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建議刪除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中的“屠宰”二字。〔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內應當嚴禁採礦、挖砂,確因國家建設需要進行採礦、挖砂的,應當就森林植被恢復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將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南北山綠化規劃區域內嚴禁採礦、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確因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進行採礦、挖砂、取土和堆放渣土的,應當徵求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並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三、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規定為2014年12月1日。
另外,有一個問題需要予以說明:關於修改稿第五條中的“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一表述太籠統,應當明確為“西寧市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也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同志提出,應當將省上的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也包含進去。對此問題,從該條例草案起草開始,到省人大農牧委員會進行審查的全過程中,農牧委員會與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法制辦和省市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進行了多次溝通協調,但未取得一致意見。對此,2014年9月1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主任會議研究認為,“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作為臨時機構,在條例中對其設定職責不妥,因此,決定修改為“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對此沒有意見,認為不影響條例的執行。因此,表決稿中將繼續採用“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的表述。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改稿的個別條款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進一步加快西寧南北山綠化工程建設步伐,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針對《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條例》已不適應南北山綠化成果保護與鞏固的現狀,結合南北山綠化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新制定了條例。在制定過程中,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徵求和認真吸納了各方面意見。省人大農牧委員會也提前介入,多次與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法制辦、市林業局和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溝通協商,共同研究,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2014年6月25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西寧市南北山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農牧委員會及時將條例及其說明分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西寧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徵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作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4日,農牧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條例總體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南北山綠化管理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批准。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屬於臨時機構,條例中對臨時機構設定職責不妥。因此,建議將條例各條款中的“南北山綠化指揮部”、“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修改為“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
二、建議將條例第四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南北山綠化建設和管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社會投資、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三、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中“保證存活率達到90%以上”的規定,標準過高,不符合南北山綠化建設實際,也與《西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規定的“85%以上”不相銜接。建議將該項中的“90%”修改為“85%”。〔修改稿第九條第(三)項〕
四、建議在條例第九條中增加一款內容:“林地所有權人應當與承包方簽訂綠化承包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稿第十條第四款)
五、建議在條例第九條之後增加一條內容:“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契約或者協定約定進行造林綠化,連續兩年未造林綠化的,林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契約或者協定,收回林地使用權,並讓承包方限期清理地上附著物。”(修改稿第十一條)
同時,建議刪除條例第三十二條中“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承包任務又不採取措施改正的,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和有關權證”一語。
六、建議在條例第十八條之後增加一條內容:“經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經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可依法繼承、抵押、入股。
“繼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道路配套等基礎設施。”(修改稿第二十條)
七、建議在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內容:“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消防部門在公墓區劃定專門用火場地,設立專門用火設施。公墓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綠化、防火責任,禁止在專門用火場地和設施外用火。”(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此外,還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和有關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