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管理辦法

《西寧市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管理辦法》是西寧市政府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管理辦法
  • 目的:促進大南山生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 發文單位:西寧市政府
  • 性質:政府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大南山生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南山範圍內生態綠色屏障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範圍西起陰山堂、東至楊溝灣、南至西寧市區區劃線,北部以109國道、解放渠與規劃鳳凰山路為界,規劃總面積105.86平方公里。
第三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西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由近及遠,先易後難,集中連片,整體推進;
(二)運用市場機制,吸納多種經濟成份參與,誰承包,誰投資,誰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以綠為主,綜合開發,逐步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
(四)林水結合,建管並重,依靠科技,注重質量,保證水利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提高樹木成活率;
(五)實施退耕還林的,實行以糧代賑,個體承包,封山綠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大南山綠色屏障範圍內涉及的相關管理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政府財政預算。鼓勵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支持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建設和保護。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支持、配合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對建設和保護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並設立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工程指揮部),負責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各分區內生態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發利用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
(二)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職權;
(三)履行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委託的管理職權;
(四)監督、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工程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水務、林業、財政、國土資源、工商、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指揮部可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立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備,負責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相應管理事務。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是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編制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西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
(二)堅持科學保護,加強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原有景觀和植被的保護,對各項建設項目科學論證,減少各種建設對山體的破壞;
(三)堅持生態優先,在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進行的各種開發建設內容應首先進行生態環境建設與修復;
(四)堅持和諧開發,兼顧環境、社會、經濟三方面的效益,正確處理建設、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
(五)堅持突出特色,充分發揮各種資源潛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區域;
(六)堅持滾動發展,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條件,優先發展外部優越、具有較高可利用價值空間,並以重點發展區域帶動其他區域的發展和建設。
第十一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專項規劃和分區詳細規劃由工程指揮部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專項規劃和分區詳細規劃應當服從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因生態建設和保護需要,確需對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分區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編制和修改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論證,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綠化承包
第十四條 大南山綠化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社會參與、分步推進、建管並重的原則。
工程指揮部應根據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以及相應的專項規劃,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參與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綠化建設。凡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單獨或者合夥承包大南山生態造林綠化。
第十六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與承包大南山生態造林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綠化責任承包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作為生態造林綠化用地,無償劃撥給綠化承包者使用。
第十八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根據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的要求,由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生態造林綠化,鼓勵農戶或個人承包綠化。
第十九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範圍內的耕地,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承包農戶退耕還林,並納入林地管理。原綠化承包農戶無力進行綠化或者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應當終止承包契約,由原發包方調整給有能力綠化的農戶,或者承包給其他公民、法人和經濟組織造林綠化。
第二十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溝,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造林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其他公民、法人和經濟組織造林綠化。
第二十一條 植樹造林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歸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賃林地、荒山、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承包或者租賃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農戶在已經劃定的自留地上營造的林木,歸該農戶所有;
(四)農戶在房前屋後栽植的林木,歸該農戶所有;
(五)單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六)義務營造的林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七)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合作營造的林木,歸合作方共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劃撥或承包給農戶、單位和個人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經工程指揮部確認後,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有關部門在確權發證時,只收取工本費。規劃部門免費劃紅線圖。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規劃建設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與大南山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綠化規劃,並在依法承包的林地範圍內;
(二)按工程指揮部的規定完成了承包林地範圍內植樹造林任務;
(三)承包的林地範圍內林草覆蓋率不低於70%:
(四)建設項目規劃用地不得超過綠化承包總面積的10%。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事先徵得工程指揮部同意。綠化承包單位和個人修建直接用於綠化生產服務設施的用房,須經工程指揮部依照專項規劃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二十四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加強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
第二十五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加強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因實施規劃需要對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應當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其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害安全、影響景觀、破壞生態、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和設施。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項目和設施,應當逐步改建或者拆除。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已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外遷或者關閉。按照本條前兩款規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項目和設施或者外遷、關閉工業項目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私墓。
修建生態墓地須經工程指揮部同意,並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生態墓地墓葬必須採取深埋、樹葬等生態化方式。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已有的私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護外,應當按照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遷移或者深埋。因工程建設需要搬遷的私墓,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民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工程指揮部依法處置。
第六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的泉、池、溪等水體,野生動物、森林植被、樹木花草、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蹟、歷史遺存等人文景觀,應當按照規劃嚴格保護。
第二十九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採伐、採挖林木;
(三)擅自開墾、採礦、採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或者水面;
(五)放牧或擅自從事經營性的畜禽飼養、屠宰活動;
(六)排放污染物或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垃圾;
(七)焚燒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而又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蹟、遺址等,應當列入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保護名錄並予以公示,嚴格保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當地的鄉土民風民俗、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十一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休閒遊覽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程指揮部應當會同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涉及的相關管理機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綠化承包單位和個人建立防火組織與制度,劃定防火區域,落實責任制,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綠化承包單位和個人未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工程指揮部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契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依照有關規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綠化費;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承包任務又不採取措施改正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標承包綠化。
第三十五條 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區域內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土地管理、殯葬管理、文物保護、森林保護、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大南山生態綠色屏障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弊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工程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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