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綠道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
辦法全文
西寧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綠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綠道建設、管理和維護經費由市、縣(區)財政按照職責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改、財政、環保、城管、交通、林業、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管理維護綠道,建立綠道多元化、多途徑的投融資機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在綠道內休閒遊憩、運動健身的權利,同時負有愛護綠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綠道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綠道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確定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條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綠道應當互相連通,形成結構合理、銜接有序的綠道網路。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共運輸網路銜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共運輸網路銜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第十一條 綠道專項規劃報送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批准的綠道專項規劃,應當在網站、新聞媒體公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綠道專項規劃。因重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專項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綠道專項規劃。因重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專項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綠道範圍內可以設定下列配套設施:
(一)服務設施:管理設施、配套商業設施、遊憩健身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
(二)市政設施:環境照明設施、電力電信設施、給排水設施和燃氣、供熱等設施;
(三)標識設施: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
(二)市政設施:環境照明設施、電力電信設施、給排水設施和燃氣、供熱等設施;
(三)標識設施: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
(四)交通銜接設施:交通接駁點、停車設施。
除第一款規定的設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綠道內規劃建設與綠道無關的項目和設施。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綠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綠道建設實施方案進行綠道建設。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道建設技術規範、標準和標識,規範全市綠道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綠道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綠道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綠道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綠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理和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生態優先的原則,鼓勵套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生態優先的原則,鼓勵套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和維護單位,負責綠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與公路重合的綠道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道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二十一條綠道的管理和維護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綠道管理維護技術指引和管理維護考評細則,統一全市綠道管理維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綠道管理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綠道及其設施、標識標牌進行管理維護,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識,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道使用指南和宣傳手冊,並建立綠道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公眾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綠道範圍內禁止擅自停放、行駛機動車、電動腳踏車。因管理養護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機動車、電動腳踏車,經管理和維護單位同意後方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分開設定的綠道,行人和腳踏車應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合併設定的綠道,腳踏車應當控制行駛速度,避讓行人。
第二十六條 綠道範圍內公共腳踏車免費向公眾提供,公共腳踏車服務系統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綠道或者占用綠道施工。
因建設需要臨時挖掘綠道或者占用綠道施工的,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臨時挖掘綠道或者占用綠道施工期滿後,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由管理和維護單位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綠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垃圾,亂張貼,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等破壞環境衛生及整體景觀的行為;
(二)亂搭亂建、占道經營、堆放雜物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三)從事對綠道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各類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挖掘綠道或者占用綠道施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臨時挖掘綠道或者占用綠道施工期滿後,未及時恢復原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綠道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綠道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綠道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綠道定義)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以自然要素為依託和構成基礎,串聯城鄉遊憩、休閒等綠色開敞空間,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綠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條(基本原則) 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綠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並將綠道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改、財政、環保、城管、交通、林業、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投資模式)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管理維護綠道,建立綠道多元化、多途徑的投融資機制。
第八條(保護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在綠道內休閒遊憩、運動健身的權利,同時負有愛護綠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綠道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專項規劃)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綠道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確定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條(規劃要求) 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規劃要求) 綠道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綠道應當互相連通,形成結構合理、銜接有序的綠道網路。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共運輸網路銜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共運輸網路銜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第十一條(規劃公示) 綠道專項規劃報送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批准的綠道專項規劃,應當在網站、新聞媒體公布。
第十二條(規劃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綠道專項規劃。因重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專項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規劃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綠道專項規劃。因重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專項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綠道配套設施) 綠道內可以設定下列配套設施:
(一)服務設施:管理設施、配套商業設施、遊憩健身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
(二)市政設施:環境照明設施、電力電信設施、給排水設施、燃氣、供熱等設施;
(三)標識設施: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
(二)市政設施:環境照明設施、電力電信設施、給排水設施、燃氣、供熱等設施;
(三)標識設施: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
(四)交通銜接設施:交通接駁點、停車設施。
除本辦法第一款規定的設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綠道內規劃建設與綠道無關的項目和設施。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綠道建設單位) 綠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綠道建設實施方案進行綠道建設。
第十五條(建設規範)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道建設技術規範、標準和標識,規範全市綠道建設。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綠道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技術規範要求) 綠道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綠道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綠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理和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節能環保要求)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生態優先的原則,鼓勵套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節能環保要求)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生態優先的原則,鼓勵套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條(管理維護單位)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和維護單位,負責綠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與公路重合的綠道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道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二十一條(管理維護方式) 綠道的管理和維護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綠道管理維護技術指引和管理維護考評細則,統一全市綠道管理維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維護和安全巡查) 綠道管理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綠道及其設施、標識標牌進行管理維護,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識,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綠道指南和宣傳手冊)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道使用指南和宣傳手冊,並建立綠道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公眾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電動腳踏車通行規定) 綠道範圍內禁止擅自停放、行駛機動車、電動腳踏車。因管理養護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機動車、電動腳踏車,經管理和維護單位同意後方可行駛。
第二十五條(騎行要求) 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分開設定的綠道,行人和腳踏車應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合併設定的綠道,腳踏車應當控制行駛速度,避讓行人。
第二十六條(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 綠道範圍內公共腳踏車免費向公眾提供,公共腳踏車服務系統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臨時占用、挖掘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期滿後,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由管理和維護單位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綠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垃圾,亂張貼,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等破壞環境衛生及整體景觀的行為;
(二)亂搭亂建、占道經營、堆放雜物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三)從事對綠道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各類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綠道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綠道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綠道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