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西寧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是西寧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寧政[1992]158號
【生效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西寧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1992年10月14日寧政〔1992〕158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放城市廢水、污水的管道、明渠或暗渠以及河道溝渠等設施。所稱有償使用是指單位或用戶按本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後,方能取得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權。
第三條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由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統一管理,並負責組織徵收排水費。
第四條凡在本市區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或用戶以及利用自備排水管道、溝渠等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將污水、廢水排入市區河道以及其它溝渠的單位或用戶,均應繳納排水費。
第五條繳納的排水費,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單位可從行政事業費內列支,企業可從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六條排水量依據市自來水公司提供的各單位、用戶用水量90的%計量。
使用同一自備水源的排水戶,有水錶裝置的,按用水量90%計量,無水錶裝置的按水泵功率的90%計量。
生產、生活合用同一計量裝置的單位或用戶,按生產用水量計量。
第七條排水費以生產或生活用水計量後按自來水價的50%收取。
第八條凡使用城市自來水用戶,排水費由市政工程管理處委託市自來水公司收取。凡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或用戶排水費由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統一向市政工程管理處繳納。
第九條排水費按用徵收。各單位或用戶,應按收費通知單在指定日期內繳納。逾期十日內不交的,追繳原排水費1%的滯納金,逾期十一日至三十日的追繳5%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以上仍不繳納的停止使用排水設施。
第十條對拒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或用戶,由市政工程管理處從銀行直接劃撥,並可以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向該單位或用戶發出停水通知。
第十一條收取的排水費按季解交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在西寧市建設銀行開設專戶儲存,實行專款專用,作為城市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與道路建設的專項資金,或用以補助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使用城市排水費,須由市城鄉建設局提出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局負責監督使用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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