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暫行規定》在1986.06.1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6.16
  • 實施時間:1986.10.01
為加強本市市政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管理,促進城市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特作以下規定∶
一、本市市政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向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排水管道、排水溝渠和河道等市政排水設施排放廢水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各單位),除中、國小校(不包括校辦工廠)、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單位外,均須按本規定交納市政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二、各單位排放的廢水,由市政污水監測站實測計量,或按用水量(包括自來水、自備井水、河水)的百分之八十計量。以水作為產品原料又按用水量計算排放廢水量的,可在用水量中相應扣除產品用水量。
各單位排放廢水的具體計量方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確定。
三、使用費標準,暫定為每排放一立方米廢水一角二分。
四、使用費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按季直接收取,或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委託城市供水部門和節約用水部門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五、對拒不交納使用費的,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權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廢水。
六、按本辦法收取的使用費,上繳市財政部門,作為市政排水設施養護、運行管理和改造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款計畫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批准。年終節餘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
七、本規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