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有償使用排水設施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有償使用排水設施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2-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2-22
【生效日期】1986-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有償使用排水設施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污、廢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維修養護,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檔案關於有償使用排水設施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市政排水管網系統排放污、廢水(包括臨時施工排水)的國營、集體、工產企業、交通、旅遊、服務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除外),以及個體工商業戶,均須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行政機關、團體和居民暫緩繳納。
收費管理由市政管理局市政設施收費所負責。
第三條排水量的核定和收費計算原則
一、一般生產、生活污、廢水排放量,按自來水用量(以水錶計量為準)的80%核定;自備取水設備的,按污、廢水排放總量計算;沒有單獨水錶的零散用戶,則按行業不同情況核定排放量。
二、收費單價:工商企業、交通、旅遊、服務業,每排放一噸污水,收費四分;科研、文教、衛生等事業單位,每噸收費二分。
三、對應作污水處理而未按規定自行處理,又未辦代處理手續的單位,可根據其所排出的污、廢水對排水管道的淤塞程度和對清疏人員健康的影響情況,應按正常排放量增收20%-100%的補償費;對排放嚴重腐蝕管道的污、廢水,應按腐蝕程度增收管道損壞賠償費。
第四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月徵收。各單位、用戶在接到市自來水公司繳交水費通知單後,應按規定的日期到所在區的自來水公司收費所交納自來水費,同時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凡有銀行帳戶的,可採取托收無承付方式,通過銀行結算;無銀行帳戶的,用現金支付。逾期不交納的,逾期一至十天,每逾期一天罰滯納金1%;逾期十一天至二十天,每逾一天罰滯鈉金5%;超過二十天的,市政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排水管道。由此而造成的後果,由拒交或偷漏單位、用戶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各排放污、廢水的單位、用戶,應向市政設施收費所如實提供本單位有關排水設施情況和污、廢水排放資料,如漏報、瞞報排水量和污水水質情況的,處以應繳排水設施使用費一至二倍的罰款。
臨時施工用水單位在批准用水後,即應攜帶有關污、廢水排放及隔渣、沉澱措施等資料,到市政管理局管理處備案及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指定地點和排放方式進行排放。違者按《廣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工商企業,交通、旅遊、服務業交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可列入生產或經營成本;事業單位由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條凡參加集資建設城市排水主幹管的單位,其排水費可從集資部份的資金中抵償,全部抵償後,應按規定繳納排水費。
第八條市政管理部門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主要用作市政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污水處理和更新改造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並可續年結轉使用。
第九條市政排水設施使用費,是市政管理部門維持排水設施簡單再生產的專項補償資金,可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費。
第十條市政排水設施管理維修部門,要加強對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養護,確保排水設施的完好暢通。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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