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7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投資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7-11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9-07-11
- 發布文號:穗府[1989]69號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69號
【發布日期】1989-07-1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89]69號
【發布日期】1989-07-1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穗府(1989)69號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速度,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範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和統建的居民生活小區,其所排污、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排入水體標準的,均應按照污水治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排污單位應把原用於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基建投資費作為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規劃統籌建設市政污水處理廠。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經環保部門批准,正在建設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
第三條凡應交納而未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5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以後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10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
第四條排污量計算標準: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檔次和用水設施的情況分類計算。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稚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準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準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稚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準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準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
第五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收費標準,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計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噸・日計收。
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有關批文、污水排放資料到市政管理局辦理繳費手續,一次交清。對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申請分期交納。如排污量在2000~3000噸/日範圍,建設周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交納,第一期交付總數的60%,第二期繳清;排污量在3000噸/以上,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納,第一、二、三期分別交付總數的50%、30%、20%。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定。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定。
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應納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更新改造資金計畫,並在該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項目,此項費用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單位的生產成本。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第八條排污戶按原排污量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後,如排污量增加,應及時向市政管理局申報,補交增加部分的集中處理建設費。增加部分按當時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單價計繳。如隱瞞不報,查出追繳,其增加部分按當時單價的三倍收費。
第九條排污單位所排出的污水中如含有重金屬、有毒有害物、動植物油脂、礦物油、病原體和難以進行生物降解物質的,必須進行預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準排入市政下水道;污水中的其它指標,應符合國家規定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標準。超過標準排入市政污水處理廠的,由市政污水處理部門收取超負荷補償費;如所在地區的市政污水處理廠尚未建成投產,則由環保部門收取超標排放費。
第十條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自行處理污、廢水的單位,其排出的污水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排入水體的水質標準,方準排入市政下水道或水體。否則按超標排放處理,由環保部門按章處罰。
第十一條已設定市政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排污單位交納的有償使用排水設施費,應加入污水處理運行成本費一併計算。
第十二條凡應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和運行費的單位,如不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按時繳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收費額1%的滯納金,逾期十天仍不繳交的,市政管理部門有權不接納該單位的污水排放,環保部門有權不辦理有關環保方面的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市政管理部門收取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是本市污水治理的專項資金,納入城建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市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凡在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市政管理局與排污單位簽訂的有關協定應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