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暫行辦法》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7年3月2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3月2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房屋拆除和管理行為,確保房屋拆除現場安全文明、有序運作,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內實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建設項目以外的臨時性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以及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除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除現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安全監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除實行拆遷人負責制。
拆遷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與房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書。責任書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不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實施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級以上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證書;
(二)實行爆破作業的,必須具有相應的爆破企業資質。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將拆除房屋工程通過招標或協定的方式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屋拆除施工單位。
第七條 拆遷人應與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簽訂《房屋拆除契約》,並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內,將下列資料報送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二)與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除契約》;
(三)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控制揚塵污染責任書;
(四)擬拆除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五)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防塵降噪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應在2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發給《城市房屋拆除工程開工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答覆,並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拆遷人的備案材料後,應在10日內將備案情況書面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房屋拆除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法人機構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二)被拆除房屋的結構、建築面積、建築年代;
(三)房屋拆除的費用、結算方式、履行期限;
(四)拆除房屋舊材料的處理意向;
(五)拆除房屋的現場管理和安全措施;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和契約糾紛的解決方式;
(八)其它。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在接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開工通知書》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除。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對拆除施工實行安全總負責制。拆除施工現場應採取下列安全防範措施:
(一)拆除施工作業前,應當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實地查勘,根據採用的作業手段,制定相應的施工作業計畫和防範措施;
(二)拆除施工現場應設定標誌牌、註明拆除施工單位名稱,單位責任人姓名、施工作業負責人姓名、安全監督員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三)拆除施工現場應設定不低於1.80米臨時圍欄,實施封閉作業;
(四)工地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五)拆除房屋施工作業發生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市、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安全監督、建設部門,並採取緊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第十一條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拆除施工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房屋拆除施工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收安全生產教育,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對房屋拆除工程和周邊環境和周圍的市容衛生實行負責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因房屋拆除明顯影響鄰地段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
(二)在城市中心區域或繁華地段拆除房屋時,應在沿拆除範圍設定臨時隔障、安全圍欄的基礎上,加設(編者註:此字左邊為目,右邊為嘹去掉口字旁)望人員,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三)夜間應設定紅色警示燈,拆除廢料應及時清運,不得堆放在現場就地出售;
(四)拆除工程的渣土、垃圾必須清運至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
(五)渣土、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潑灑滴漏、污染道路及城市環境,更不得淤塞窨井。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負責檢查拆除房屋施工作業的生產安全和環境衛生,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第十四條 房屋拆除應當採取機械拆除和爆破作業兩種方式。
建築高度7層以下(含7層)或檐高21米以下(含21米)的房屋,應當採用機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徵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人工拆除:
(一)施工機械的機械臂無法達到施工高度的以上部分;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機械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
(三)被拆除建築周邊無法滿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建築高度7層以上或檐高21米以上的房屋,應當採用爆破作業方式拆除,但公安機關認為不具備爆破作業條件的除外。
第十五條 房屋拆除過程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等,應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在24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及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拆除;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擅自或者變相轉包拆除工程的;
(二)未領取《拆除工程開工通知書》擅自拆除的;
(三)超出規定的拆除範圍和時限的;
(四)損壞城市基礎、公用設施的;
(五)未採取防塵降噪、環境保護措施,未設定臨時圍欄的;
(六)超期占道堆放舊料、殘物的;
(七)堵塞交通、影響周邊環境衛生的;
(八)違章冒險作業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施工單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除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情況通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考核時應給予不合格,並將考核結果報送原房屋拆除施工資質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市轄縣城市房屋拆除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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