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編號:第64號
  •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 地點:西寧市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西寧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 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寧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原則。
第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等工作。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二)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首次提出的權屬登記;
(三)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兼併、合資、入股、單位調撥、價撥、分割接管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四)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因拆遷、改(擴)建、改變用途、改變座落、改變產權人名稱或姓名,部分焚毀、倒塌、拆除,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五)註銷登記,是指房屋因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由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六)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的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審核權屬;
(三)公告;
(四)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前款第(三)項適用於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申請登記;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件姓名,由自然人或其代理人申請。
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房屋應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身份證件。權利人(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經審核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複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四)房產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買賣的房屋提交買賣契約,商品房還需提交商品房註冊登記證明;
(二)贈與的房屋提交經公證的贈與書、受贈書;
(三)繼承的房屋提交經公證的相關繼承證明;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協定書;
(五)分割的房屋提交分割協定書;
(六)劃撥、調撥、接管、合併、兼併、以房入股的房屋,提交相關檔案;
(七)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決)書;
(八)因典當、抵押或拍賣取得的房屋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座落門牌號或權利人姓名、名稱改變的,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改變用途的房屋,提交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現房抵押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契約、借款契約、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定;
(二)預購房抵押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抵押契約、借款契約、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定;
(三)在建工程抵押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建房屋狀況的建築面積計算表、借款契約、抵押契約、估價報告或抵押雙方約定的估價協定。
第十七條 因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權屬證書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因拆遷而滅失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工作完成後30日內,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權屬證書和拆遷證明,申請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由開發企業持企業法人資格證明、經審核的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或土地來源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資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產測繪成果,申請辦理商品房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一)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應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
(三)沒有房屋權屬證書而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
(四)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證明的;
(五)所建房屋屬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買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權利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證件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時限辦理權屬登記
(一)初始登記5個工作日;
(二)轉移登記10個工作日;
(三)變更登記5個工作日;
(四)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
(五)註銷登記2個工作日;
(六)商品房註冊登記5個工作日。
登記機關認為權屬證明材料有疑問的,可適用公告程式(公告期為30日),公告無異議後給予登記;申請人也可將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提出暫緩登記申請,或經審查屬於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列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申請人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登記機關審查確認後,辦理房屋產權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按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八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登記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議的,予以補發,並註明補發字樣。因特殊原因需縮短公告期限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關批准可作出縮短公告期限的決定,但公告期不得少於30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並可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非法印製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因當事人提交虛假、錯誤的證明材料造成登記機關錯誤登記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涉外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寧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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